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日16时07分,大庆市大同区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轿车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左转弯时,与大庆市肇州县孙某驾驶的无车牌铃木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无车牌铃木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孙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孙某于伤后2天被诊断为脾破裂而行脾切除术。为了明确孙某因本次交通伤所致的伤残等级,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本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某医院住院病历 2017年10月3日主诉:外伤后腹部疼痛。专科检查:腹膨隆,未见胃肠型及蠕动波,肝脾肋下未触及,左上腹压痛,未及明显反跳痛,轻度肌紧张,未触及包块,移动性浊音(-),肠鸣音减弱,murphy征(-)余未见著征。神经系统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2017年10月5日因腹痛加重,经检查后考虑外伤性脾破裂伴腹腔积血,遂行“脾破裂切除术”,术中见脾脏增大,脾脏可见3处不规则破裂口,内部有大量淤血块,脾蒂有活动出血,与膈面和上腹壁无粘连,诊断脾破裂,切除脾脏。 2017年10月10日病理检查图文报告病理诊断:符合脾破裂出血改变。 二、鉴定过程 1. 鉴定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2. 体格检查: 一般状态佳,神清语明,查体合作。头、颈、胸、背部及四肢未见异常。腹部见术后遗留皮肤瘢痕,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余(-)。
【分析说明】
根据住院病案资料及鉴定时体检所见,被鉴定人孙某交通伤后脾损伤切除术后可以确立,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就所受损伤的情况进行评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孙某脾切除术后符合5.8.4 2)条规定,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鉴定意见】
孙某腹部交通伤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