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出生于1964年9月8日,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2006年5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服判,于2006年9月21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2006甘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6年11月1日送甘肃省天水监狱入监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2月6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3年9月20日减刑1年5个月;2016年1月19日减刑1年2个月;2018年4月18日减刑7个月 (现刑期起止2011年4月18日至2026年8月17日)。服刑期间减刑5次,累计减刑3年2个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余刑7年10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8日,罪犯张某某因“头晕10年,反复喘息、气急、胸闷8年”等症状,被送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6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病情诊断结果是:1.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塞;3.II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 4.支气管哮喘;5.肝囊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监狱法》第三章第三节、《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三条第四款等规定,监狱决定对该犯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7月6日,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罪犯张某某家住甘肃省甘谷县,离异,三个子女已成年且都有稳定的收入,对张某某的病情也比较关心,每月定时会见。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合格,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厉行节约,表现良好。在患病期间,能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鉴于该犯病情较为复杂严重,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为张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 2018年7月13日,监狱民警将罪犯张某某的病情告知了其女儿张某茹,其女儿当即表示愿意担任父亲的具保人,承担其父张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经审查张某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完全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张某茹来监后按规定办理了具保手续并通过了监狱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2018年7月14日,生活卫生科召开会议对张某某的病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病情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监狱服刑指导中心对张某某也进行了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出具了“该犯因多种疾病,暴力倾向相对较低,失去了最基本的改造能力和生活能力。因焦虑、多日失眠导致生活能力急剧下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的评估意见。7月15日,狱政管理科审查了监区报送的罪犯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认为所提交的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暂于监外执行的符合法定程序,同意监区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2018年7月16日,监狱向甘肃省甘谷县司法局发了《拟暂于监外委托调查函》,甘谷县司法局通过全面深入调查,于8月14日向监狱回复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综合评估为:罪犯张某某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保人为其提供担保监管,具备适用监外执行的有关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8月15日监狱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文证鉴定申请并收到回复:张某某患病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第三条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病”中第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所规定的疾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意监狱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 2018年8月1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生活卫生科的审查意见,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和检察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同日在狱内进行了三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提出异议。 2018年8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8月21日,监狱将罪犯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和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3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以(2018)57号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规定,2018年10月23日,监狱主管民警、民警医生携带相关档案资料和卷宗材料,赴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向罪犯张某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签名并按了手印;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连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予罪犯张某某;在押送张某某到甘肃省甘谷县司法局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监狱民警向甘谷县司法局提出建议,张某某经过教育改造,思想上、行为上虽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但因年龄不是很大,建议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密切关注其行为动态,加强监管教育;随后将相关材料送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并把交接情况作了汇报。 2018年10月24日,监狱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情况通报了天水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天水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对我狱的交接过程及交接结果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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