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抢夺罪犯罪嫌疑人黄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8日19时许,被鉴定人窜至XX市XX区XX号XX商业中心1层XX珠宝店,假意购买钻戒,将店主余某交由其观看的一枚钻戒抢走,后被店主抓获,被抢钻戒标签价为人民币9715元。因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疾病,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由警察带领自行步入鉴定室,在指定位置就坐。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检查合作,交谈中注意力尚集中,无回避对视。对答切题,言语连贯。能够简单叙述个人一般情况,如姓名、年龄、家庭所在地、家庭成员、既往工作情况等,称案发前经济来源“偶尔上点班,大部分是家里给的”。称案发前几天“我感觉就是我想什么,脑子里面就在说什么,是脑子里面的声音”,“走在路上,周围人都是坏人,要打我似的,被吓到,就瞎跑”,打母亲、离家是因为“当时她看我一下,我吓到了,以为她要打我,我就打她了”、“当时就是被吓到才跑出去,要不然我不会跑到那个地方(指案发地)做这个事”。上述反映其案发前已存在明显的幻听及被害妄想。目前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大致协调。智能记忆正常。无自知力,虽承认自己住过两次精神病医院,但仍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 涉及案情,能回忆案件过程,经反复核实,其均否认作案系有人指使、控制,否认案发期间存在幻觉、妄想。称当时“流浪了好多天,我也没回家,去商店拿了别人的钻戒”,作案是因为“一天多没吃饭,当时挺饿的,冲昏头了,想弄点钱,买吃的”,选择拿珠宝店是“突发奇想”、“当时最好拿的,别的不会拿给我看”,作案时“挺害怕的,害怕被抓进去坐牢”,作案后“因为我拿了人家的东西,所以没想过反抗”。能理解案件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称该行为“不对,拿别人东西肯定是不对的”、“法律不允许”,也表示警察在场“不会做,因为怕被抓到了”。问:“现在说你抢夺,你接受吗?”答:“抢夺肯定算不是,我就是拿了东西,抢夺是抢,当时是他给我的,我拿了就跑。”知道此次来我所是做“司法鉴定”,表示“当时肯定是精神特别不正常,正常我肯定不会拿他的戒指,因为那时那边还有挺多人的,也有监控,肯定会被抓到”。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明显异常。 3.脑诱发电位:BAEP正常;SEP异常(右侧正中神经);PRVEP正常;P300正常;N100、N200轻度异常(不排除注意障碍)。 4.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L73,F49,K83,Hy69,D52,Hs70,Pd75,Mf55,Pa52,Pt35,Sc56,Ma46,Si42。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约于2019年5、6月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疑人害,病情逐渐加重,无法稳定工作,一份工作最多做不超过一个月,案发前那段时间离家,在外流浪。案发后于2020年3月20日住XX医院,精神检查存在“假性幻听、被害妄想”等,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20年11月12日因停药病情再发,又在XX市精神病医院住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2.据家属反映,案发前那段时间被鉴定人“他其实也记得号码,手机掉了,不知道打电话求助联系家里,他这次拿钻戒的事情也是疫情的原因,流浪在外,肚子饿了,处理事情没考虑后果”;证人钟某、吕某均反映被鉴定人“行为不太正常”;被害人余某也反映“我是没看出问题,但是肯定不是惯犯,我做了七八年也没看到这样的人”。 3.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检查合作,注意力尚集中,无回避对视。对答切题,言语连贯。查及案发前已存在明显的幻听及被害妄想。目前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大致协调。智能记忆正常。无自知力。 4.被鉴定人无脑器质性疾病史,目前体格检查、头颅CT平扫、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检查均未发现明显异常,故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无精神活性物质接触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无持续的情感高涨、情绪低落等表现,故可排除心境障碍。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精神分裂症”[F20]的诊断标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作案具有现实的因素,因“一天多没吃饭,当时挺饿的,冲昏头了,想弄点钱,买吃的”而作案,其知道案件行为“不对”、“法律不允许”,作案时“挺害怕的,害怕被抓进去坐牢”,反映其对案件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有一定认识。但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思维逻辑性差,因肚子饿临时起意,“想弄点钱,买吃的”、“我想着如果能抢来一个慢慢卖掉这些钱应该能用很久”,反复在作案地点逗留,并询问店员“你们柜台这么多首饰少了一两件估计也不知道吧”,后以公开作案的方式作案,作案后被追到时“因为我拿了人家的东西,所以没想过反抗”,反映其受精神症状影响,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2及附录A.2条款,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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