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朝阳市律师协会接到骆某的投诉,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郭永旭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0810287448)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经朝阳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郭永旭律师在办理律师执业申请许可时,明知其为公职身份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活动,仍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
【处理情况】
对投诉人骆某检举郭永旭在2015年之前在有公职的身份情况兼任职业律师的事实,经过调查核实事实存在。因郭永旭律师在1996年3月份申请律师执业时,并没有正式办理辞职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应对郭永旭律师进行处理。2018年9月27日辽宁省朝阳市律师协会给予郭永旭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