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67年5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2014年5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5月被上林县人民法院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2014年6月3日,黄某到上林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黄某系广西上林县人,以务农为生,目前与妻子、儿子共同生活。黄某属于外向型性格,无不正当社会交往,心理特征正常,身患严重疾病。家庭关系和睦,经济条件较差,邻里关系友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黄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4月4日,上林县司法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黄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立即组织对黄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走访居住地居委会干部、邻居、家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8日经上林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 4月9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6月3日,黄某自行到上林县司法局报到。上林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之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4年6月6日,上林县司法局对罪犯黄某的法律文书检查完备后,向法院寄出了送达回执。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黄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同村委会干部、黄某监护人等,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黄某宣读入矫宣告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并树立身份意识;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当场表示,自己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争取好的表现。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黄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确立了由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监护人(黄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司法所首先对黄某开展了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使其认罪服法,针对其犯罪特点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黄某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真情关怀和帮助。 入矫教育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重点强化黄某的身份意识和社区服刑意识。根据黄某的生活状况、家庭情况制定了针对性强的教育矫正方案,并对黄某开展入矫教育。司法所按照严管的规定,对黄某进行严格管理。 (二)矫正中期 2015年6月,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司法所收集材料向上林县司法局以书面建议给予黄某警告处分。上林县司法局经核查事实,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警告一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对黄某当场宣读警告,并让黄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受到警告后,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通过村干部、监护人与司法所的共同努力,对黄某坚持经常性走访及教育活动,与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进行谈心,以关心、激励社区服刑人员为目标,坦诚相见,推心置腹,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了解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的思想、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的近况,通过面对面的谈心谈话教育,不但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而且使他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也得到了提升,增强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自觉性。为帮助黄某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即就业问题,上林县司法局联系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上林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为黄某争取到技能培训名额。黄某积极参加了各项职业技能的培训,并从中学会了多种技能。黄某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家庭居住地的环境实际优势,决定发展养蚕业。2015年以来,黄某运用学到的技能,经过测试、论证后,带动全家开始了规模化的养蚕,种植桑叶面积达十余亩。 (三)矫正末期 通过发挥社区矫正小组的作用,对黄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对生活充满了信息,他励志要继续加大发展养蚕业,做一名遵纪守法、通过勤劳致富的好公民。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黄某增强了法律意识,重拾生活的信心。黄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踏实劳作。2016年黄某的蚕茧产出十余批次,效益十分可观,改变了家庭原本经济条件困难的局面。在发展养蚕业成功之后,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把自己的养蚕技术向村民推广,让更多的村民像他一样,能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理环境的优势,通过勤劳致富。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月29日黄某矫正期满,司法所同村委会干部、黄某监护人等人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黄某解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解矫宣告书,仪式上勉励黄某再接再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仪式上,司法所向黄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黄某接过证明书,并签下了送达回执。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黄某解除社区矫正后,上林县司法局将黄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了上林县人民法院、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上林县公安局,并收到了送达回执。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表现,司法所为其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司法所认为黄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建议作为一般人员进行帮教,并将鉴定提交至上林县司法局。上林县司法局经核查事实,同意司法所建议,建议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黄某作为一般人员进行帮教。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落实社区矫正实施的各项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矫正,对有违反规定者,及时收集材料,做出处理结果,避免服刑人员纪律意识松散。对生活条件困难需要帮助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善于联合各成员单位,甚至企业,为服刑人员提供岗位或技能技术支持,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切身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