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初,盐城市亭湖区某村民委员会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咨询,是否可以对该村民委员会即将召开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现场监督。亭湖公证处在此之前对股东会、抽奖、招投标活动等进行过现场监督公证,但从未对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过现场监督公证,该处依据《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号)的指导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充分了解即将召开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后,决定受理该公证申请。该处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详细讲解了办理此证所需要的材料,对申请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召开的对象以及会议上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对发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当天村民代表到场时如何审查到场村民代表的资格以及村民代表如何进行会议表决等细节问题给出了合理的意见,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发出;通知的方式除了在村民委员会的公告兰里张贴公告通知外,还可以由各村村组长通过建立工作微信群并在群里发布通知等。 在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当天,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提前了一小时到达了会议现场,根据村民委员会提前提供的村民代表名单对到场村民代表身份进行了一一核实,清点了会议中每项议程村民代表同意、反对、放弃的人数,对整个会议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在会议议程审议结束后,公证员现场宣读了公证词。 服务三农是公证处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证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尽一份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盐亭证经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XXXX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XXXX村民委员会六组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B,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 公证事项:村民代表大会现场监督 根据盐城市XXXX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B的申请,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顾XX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下午3:00在XX村部一楼大会议室,对XX村委会组织召开的“XX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 本次村民代表大会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A主持,本次村民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91人,实到会68人,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会议由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副书记C担任记录员。 本次村民代表大会对“XX村村民施中涛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表决,实到会村民代表68人均举手对拆除违章建筑表示了赞成。 会议结束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A在三里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名和盖章。 本次三里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了以下 会议结果: 本次应到会代表91人,实到会68人,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进行拆除的人数68人,不同意0人,弃权0人,反对0人,同意进行违章拆除的人数达到会人数的100%,超过半数,表决有效。 通过现场监督,本公证处确认,本次申请人召开的三里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表决方式及所通过的上述决议均真实、有效。 附:1、XX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代表到会签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 2、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