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017年12月6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30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社区矫正,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铁东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铁东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亲属、邻居,社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过调查了解到,张某20多岁从老家黑龙江到鞍山投靠舅舅,一直在鞍山打工居住,邻里关系良好,见面会聊天,关系融洽;社区对其不太了解,没有去社区办过事;综合亲属、邻居和社区的谈话了解,张某一贯表现良好,工作、生活都很积极,此次犯罪也是因为开车忽视瞭望造成的后果,因此司法所同意其在社区服刑。12月1日经铁东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2月1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8日,铁东区司法局收到了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确认法律文书齐全并通知张某在限期内完成报到登记手续,递交定位移动电话业务单,并要求12月11日至13日三日内,带着管理档案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组织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助理员、社区专干和家属,共同到司法所进行宣告仪式。宣告强调,在矫正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缓刑。司法所对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日常监管工作档案。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