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微信聊天记录诉讼中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桐乡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来到我处,称其公司与桐乡市某某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该案已经诉讼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的内容。为了诉讼举证的需要,在法官的建议下,陶某来到了公证处,向公证处提出了保全证据的公证申请。 承办公证员审查了陶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手机号实名认证的证明材料等,认为符合受理的条件,故对其进行了受理,出具了公证文书。该文书也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被予以采纳。 保全证据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保全证据维权的需求也不断地扩大,公证后的证据以其强证明效力受到法院、当事人的极大欢迎,为企业、个人成功维权提供极大的助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桐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桐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XX镇。 法定代表人:陶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桐乡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于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来到我处,称该公司与桐乡市某某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诉讼举证需要,申请对其查看存储于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人员吴X强、朱X燕于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在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0611室,对陶某查看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进行了监督。在公证人员吴X强、朱X燕的面前,陶某使用其携带的手机,点击手机屏幕上的微信图标,直接打开微信后进行了如下操作: 1、点击“我”—点击“设置”—点击“帐号与安全”后显示:“微信号t3XX”、“手机号15XX”等内容。 2、退出“帐号与安全”—退出“设置”,点击“通讯录”,搜索栏中输入“某某”,搜索到“某大哥13 XX”,点击“某大哥13XX”进入聊天界面,点击“某大哥13XX”的头像后显示:“某大哥13XX”、“昵称:某大哥”、“微信号:XXXX”、“地区:浙江嘉兴”、“电话号码 13XX”等内容。 3、点击返回键,查看显示时间为“2018年5月19日下午14:06”至“2018年10月27日早上10:03”之间与“某大哥13XX”的聊天记录。 公证人员吴X强使用本处已经过清洁性检查的摄像机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拍摄的视频内容由公证人员吴X强使用本处的刻录设备刻录至本处提供的空白光盘,一式四份,每份一张。 兹证明陶某的上述行为是在公证人员吴X强、朱X燕的面前进行的;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中的内容为现场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书仅证明保全行为的真实性,不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 附: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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