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5日1时20分许,刘某某在南二环XXXX小区进出口20米处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刘某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2018年5月16在本所检查情况:受检者拄双拐入室,神清、精神可,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营养中等,发育未见异常。 查体:左侧髋部、大腿下段外侧见长度分别为9.5cm、20.0cm手术瘢痕。左小腿上段以远缺失,左膝关节尚存,关节活动范围为屈曲90°-135°之间。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余未见明显异常。 3、阅片记录 阅左膝关节X片见:左侧股骨远端见骨质连续性中断,可见多条透亮骨折线影,骨折断端明显移位。复查见:左侧股骨远端见内固定在位,骨折断端对位对线稍差。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及结合本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刘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外伤史明确。伤后临床病历记载有“左大腿远端肿胀,左股骨下段压痛明显,轴向叩痛,可扪及骨擦感,闻及骨擦音”等主要症状、体征。结合我鉴定所查体、复阅送检病历及影像学资料,证实受检者“左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事实存在。 2、被鉴定人刘某某既往左小腿以远缺失,已行假肢安装治疗,可视为双下肢健全。本次外伤导致其左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线邻近左膝关节,确有导致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病理基础。骨折经治疗后,若再次行假肢安装,左侧大腿无法承受身体重量,导致左下肢负重较差,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亦会受到一定影响,相当于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A A.10.c条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比照第5.10.6.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左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导致左下肢负重差,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鉴定意见】
刘某某左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左下肢负重差,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