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2021年3月17日入广东省肇庆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徐某某因“反复右上腹痛10余年”到监狱医院就诊。2021年3月31日查腹部 CT检查示:左腹腔肿块,考虑来源于胰尾部的胰腺癌并肝内多发转移,侵犯左肾前筋膜,腹腔多发肿大淋巴结,腹腔少量积液。为进一步明确诊断,于2021年4月16日外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对罪犯徐某某诊断为:“1.胰腺癌并多发转移(肝内、左肾、腹腔淋巴结);2.双肺结节性质待定;3.肝囊肿;4.左肾结石;5.腹主动脉粥样硬化”。 2021年5月6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肇庆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罪犯徐某某所患“胰腺癌并多发转移(肝内、左肾、腹腔淋巴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对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肇庆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罪犯徐某某所在的监区立即对其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部门申请对罪犯徐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评估,罪犯徐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6月17日,罪犯徐某某妻子冯某某到广东省肇庆监狱提交证明材料,签署保证书,广东省肇庆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核认为冯某某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符合保证人条件。2021年6月27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向广东省某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调查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是否具备可社区矫正条件。该司法局于2021年7月2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暂未发现罪犯徐某某有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情形”。 2021年7月29日,罪犯徐某某所在监区召集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罪犯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8月5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提请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广东省肇庆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刑罚执行、生活卫生、纪检与审计部门人员组成面视小组到监狱医院对罪犯徐某某进行了面视核查。 2021年9月2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在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广东省肇庆监狱发函征求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2021年9月8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复函同意监狱提请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9月12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徐某某所患病情、社区评估意见、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批准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广东省肇庆监狱于2021年9月30日将罪犯徐某某遣送到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司法局,与司法局顺利完成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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