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某农垦管理局某农场居民周某到某农垦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自2016年起,单某某分六次向周某借款117.98万元,约定还款日到期后,单某某未能及时偿还所欠借款,在周某向单某某催要欠款时,发现单某某以个人名义多次向某农场居民借款,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初到案发,嫌疑人单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宣传手段,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月利息二分到二分五之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单某某再以个人名义把集资款以月利息二分五到三分借给他人。吸收来的资金及借出的资金通过单某某、辛某某、高某某、魏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只有很少部分现金交易。 2016年6月16日,某农垦公安局以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鉴定过程】
依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资料,在审计过程中,对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所涉及集资参与的人数进行确认。根据单某某等4人的银行流水账、集资参与人的询问笔录,单某某、辛某某的讯问笔录,委托机关提供的集资参与人员名单及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登记的部分投资款及借款的台账进行确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确认: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单某某等4人的银行流水账的对手信息,整理出单某某等4人所有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总额,再结合集资参与人和借款人名单,扣除一些无关人员流水账的金额,统计出与集资参与人和借款人进行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账,结合集资参与人的询问笔录,确认单某某等4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入金额即集资参与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出金额,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与借款人对应的流入金额即为借款归还金额。单某某等4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出金额即集资参与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入金额,为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与借款人对应的流出金额即为借款额。 委托鉴定事项是对集资参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进行认定,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确定造成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对集资参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进行认定,但可以对未归还集资参与人资金数额做出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鉴定人根据整理出的单某某等4人与集资参与人的银行流水账、集资参与人的询问笔录,将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先折抵本金,归还款超出集资款部分确认为利息,归还款小于集资款部分确认为未归还资金数额。 通过单某某等4人的银行流水账,鉴定人注意到除了确定的集资参与人和借款人外,还有其他人员与单某某等4人有经济往来,通过调查取证,一部分人员属于与本案无关人员,即报告中所述无关人员;还有一部分人为集资参与人和借款人,但因公安机关未进行调查核实,因此暂列为其他人员。鉴定人根据单某某等4人的银行账户流水,通过调查核实的集资参与人及借款人的询问笔录,现金存取款单据,确认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的去向。
【分析说明】
(一)集资参与人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依据单某某等4人的银行流水、集资参与人的询问笔录,高某某、魏某某的询问笔录,单某某、辛某某的讯问笔录,鉴定人确认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所涉及的集资参与人的人数为52人,借款人为104人,经调查核实与本案无关人员为76人。 鉴定人确认集资款已归还人员、集资款未归还人员是以银行流水及台账为准,流水显示集资参与人集资款流入金额大于集资款归还金额的为集资款未归还人员,流水显示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流入金额小于集资款归还金额的为集资款已归还人员。 依据单某某等4人的银行流水,集资参与人及高某某、魏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认定52个集资参与人流入单某某等4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金额为149,685,270.00元,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单某某等4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出到52个集资参与人账户的资金流出总金额为146,271,803.00元,为归还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金额。 52个集资参与人中,集资款已归还人员为30人,集资款未归还人员为22人。 30个集资款已归还人员流入单某某等4人银行账户的集资款流入金额为52,523,300.00元,归还集资款金额为57,890,000.00元,归还集资款金额大于集资款流入金额,差额5,366,700.00确认为归还的利息金额。 22个集资款未归还人员流入单某某等4人银行账户的集资款流入金额为97,161,970.00元,归还集资款金额为88,381,803.00元,归还集资款金额小于集资款流入金额,差额8,780,167.00元确认为未归还集资款。 集资参与人资金流量表 人数:52人 2012.02-2016.03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集资款流入 归还集资款 集资款已归还人员(30人) 52,523,300.00 57,890,000.00 集资款未归还人员(22人) 97,161,970.00 88,381,803.00 确定的集资参与人资金流量 149,685,270.00 146,271,830.00 根据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利息回报可予折抵本金,集资款尚未归还完毕的集资参与人,利息折抵本金后,将集资参与人账户的资金流入金额与资金流出金额的差额确认为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数额,确认后的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数额为8,780,167.00元(明细略)。 (二)资金去向情况 单某某等4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出去向主要是流出到借款人账户及其他人员账户,归还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消费支出及提取现金等。 单某某等4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出到104个借款人账户的资金流出金额为51,699,440.00元,即借款人借款金额;104个借款人流入到单某某等4人银行账户的金额为47,572,200.00元,即借款人偿还借款金额。 资金流入流出汇总表 单某某等4人银行流水 2012.01-2016.03 金额单位:元 分 类 行次 流入 流出 一、集资参与人资金流量 1 149,685,270.00 146,271,803.00 (一)已归还人员资金流量 2 52,523,300.00 57,890,000.00 (二)未归还人员资金流量 3 97,161,970.00 88,381,803.00 二、借款人资金流量 4 47,572,200.00 51,699,440.00 (一)已还款人员资金流量 5 43,830,200.00 41,765,700.00 (二)未还款人员资金流量 6 3,742,000.00 9,933,740.00 三、无关人员资金流量 7 21,799,616.00 17,847,231.00 四、其他人员资金流量 8 93,713,623.51 87,239,775.65 五、有账号无户名资金流量 9 519,700.00 1,226,912.21 六、无对手信息资金流量 10 20,354,346.48 18,242,605.92 七、其他(手续费、短信费、银行存贷款利息收入支出等)资金流量 11 60,803,399.38 41,681,235.56 八、直接消费资金流量 12 1,019,077.79 九、现金存取资金流量 13 15,529,110.14 38,721,442.56 十、合伙人互转资金流量 14 141,223,823.58 132,445,118.23 资金流量合计 15 551,201,089.09 536,394,641.92 扣除合伙人互转后资金流量合计 16 409,977,265.51 403,949,523.69 104个借款人中,90人陈述借款已还清,单某某也确认借款已还清,鉴定人将其确认为借款已偿还人员。90个借款人借款金额为41,765,700.00元,偿还借款金额为43,830,200.00元,偿还借款金额大于借款金额,是借款人偿还的利息金额。借款已还清的90人中有7人将欠款还至公安机关,借款还清,7个借款人还款至公安机关的金额为3,370,000.00元。 从流水反映,104个借款人中有11人陈述借款尚未还清,有3人陈述借款已还清,但流水反映借款未还清,鉴定人将这14人确认为借款未偿还人员,14个借款人借款金额为9,933,740.00元,偿还借款金额为3,742,000.00元,借款金额大于偿还借款金额,差额为未偿还借款金额。其中有5个借款人陈述借款未还清,但流水反映借款已还清。有7人将借款还至公安机关,7人还款至公安机关的金额为801,000.00元。 从流水反映,14个借款人未偿还金额为6,191,740.00元,借款人陈述未偿还金额为5,399,300.00元(明细略)。 104个借款人中共有14人将借款还至公安机关,还款金额为4,171,000.00元。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得出如下鉴定意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的人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所涉及集资参与人的人数为52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49,685,270.00元 (三)未归还集资参与人资金数额 未归还集资参与人资金数额为8,780,167.00元 (四)资金的去向 资金去向汇总表 分?? 类 行次 流出去向 一、归还集资参与人资金 1 146,271,803.00 二、对外借出资金 4 51,699,440.00 三、流入无关人员资金 7 17,847,231.00 四、流入其他人员资金 8 87,239,775.65 五、流入有账号无户名人员资金 9 1,226,912.21 六、流入无确定信息资金支出 10 18,242,605.92 七、其他(手续费、短信费、银行存贷款利息收入支出等)资金支出 11 41,681,235.56 八、直接消费资金 12 1,019,077.79 九、现金支取资金 13 38,721,442.56 十、合伙人互转(包括个人名下卡互转)资金 14 132,445,118.23 资金流向合计 15 536,394,641.92 扣除合伙人互转后资金流向合计 16 403,949,523.69 说明:关于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资金流向,首先,我们确认了单某某等4人银行卡的资金流入总金额为551,201,089.29元,扣除合伙人互转后资金流入总金额为409,977,265.51元,这里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149,685,270.00元;即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149,685,270.00元只是单某某等4人银行卡资金流入的一部份,还有其他流入合计金额为260,291,995.51元。 其次,我们确认单某某等4人银行卡的资金流出总金额为536,349,641.92元,即是资金的去向,扣除4个合伙人互转后的资金去向金额为403,949,523.69元,这403,949,523.69里包含了归还吸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146,271,803.00元,还包含归还借款人借款51,699,440.00元,流出到其他人员87,239,775.65元,流出到无关人员17,847,231.00元,流出到有账号无户名人员1,226,912.21元,流出到无对手信息人员18,242,605.92元,其他资金流出41,681,235.56元 ,直接消费1,019,077.79元,提取现金38,721,442.56元。 在单某某等4人银行账户流水中有38,721,442.56元的现金取款无法确定真实去向,同时有15,529,110.14元现金存入无法确定真实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