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8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2017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2017年2月21日,杨某到丰都县司法局报到,由都督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18日,丰都县人民法院拟对杨某适用社区矫正,书面委托丰都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丰都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对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27日,经丰都县司法局研究形成评估意见,当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拟同意杨某适用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2月20日,丰都县司法局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017年2月21日,杨某到丰都县司法局报到。丰都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都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7年2月22日,杨某到都督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杨某家人、社区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制定了矫正方案和教育管理措施。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2月23日,都督司法所会同杨某矫正小组成员对杨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向杨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为严管对象,宣告了“五个一”的管理规定和社区服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罪犯的身份和邻居的眼光使杨某心理负担较重,不愿与人交流,自卑情绪严重,对社区矫正也较为抵触。针对其存在的这些问题,司法所首先对杨某确定严管级别,严格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杨某进行个别谈话及思想教育。针对其存在的心理负担,矫正小组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多次找其谈心谈话进行教育疏导。同时,要求杨某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参加民法等法律知识的集中学习,加强对杨某的公民基本道德教育,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帮助杨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矫正中期对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杨某入矫以来表现良好,司法所适时将其管理类别调整为普管,要求杨某每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两次,报送思想汇报一篇,参加6个小时的集中学习和6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活动。矫正中期,司法所按时审查杨某的日记载、思想汇报,侧重组织杨某学习《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等涉及工作生活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走访活动,向杨某家人、朋友、村社干部详细了解其日常生活情况及思想状况。经过一段时间的矫正,杨某能坚持遵守日常管理规定,日常报到、集中学习与公益劳动时,杨某都会提前到达司法所,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外出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定位管理规定,平时与人相处和睦,人际关系良好。 (三)矫正末期针对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最后阶段,司法所根据杨某的实际表现将其管理类别调整为宽管,每月当面报到一次,参加4个小时的集中学习和4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活动,注重让其学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参加技能培训,帮助其更好适应社会。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经过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和多次谈心谈话,杨某走出了自卑的心理阴影,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还在政府安排和组织下学习了先进的烤烟种植技术,随着烤烟种植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杨某的家庭也越来越幸福。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2月18日,都督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杨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司法所所长宣读了对社区矫正人员杨某的鉴定意见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对杨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完毕后,司法所现场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杨某当场签收。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宣告解除矫正后,都督司法所将杨某的档案整理完毕移送丰都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查存档。2018年2月23日,丰都县司法局向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丰都县公安局抄送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及时将杨某纳入安置帮教对象,成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干部、社会志愿者为成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制定了帮教方案,帮教期限三年。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作为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中,司法所要注重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优点,注重加强其自食其力能力的培养,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找到生活新路,使其能够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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