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女,84岁,与丈夫共同生育有四女一子,丈夫去世后,跟小儿子生活,因年老体弱,无收入来源,经常需要治疗与照顾,小儿子收入有限,家庭经济困难,请不起人照顾,而四个女儿极少探望,只有个别偶尔给部分生活费用,根本不够开支,无以为继。 黄某及其儿子向居委会、政府有关部门求助,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方法。迫于无奈,2018年5月7日,黄某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申请人,仔细了解情况,做好受理、审查工作,尝试进行再次调解,经电话通知各子女,但都推托有事或不方便,无人到场。法援中心便指派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林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来到当地村委会调查取证并与受援人会见了解情况,交谈中得知因为赡养母亲这个问题已导致亲情关系闹僵,近几年来都没有联系,黄某四个女儿也没有回来看望过。四个女儿中有三个长期定居在广东某市,只有大女儿居住在本地。承办律师指出最理想解决方案就是调解协商解决,毕竟大家都是血脉相承,不应对簿公堂,受援人也希望大家念在亲情之上不要僵化关系。承办律师分别用电话联系其四个女儿,得到的答复一致认为,其是外嫁女,不是赡养的主要责任人,加上都生活在外地,理应由其儿子赡养。承办律师经过多次与受援人女儿联系沟通,但还是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为了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承办律师代理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部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各人按月支付赡养费及医疗护理费共1000元。法院受理立案后,于2018年10月25日,法院主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首先将黄某现时的生活状况及身体状况详细告知给各当事人,指出黄某已84岁高龄,体弱多病,无法劳动,生活上不能自理,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现与儿子居住,生活起居都是由其儿子照顾,其中每月都要吃药打针治病,医药费时多时少,平均每个月都要在800元以上。由于要照顾母亲,其儿子已经十多年没有外出务工挣钱,只有在附近打些零工散活来维持生计。受援人在特别困难的时代,含辛茹苦养育五个子女成人,并成家立业,理应安享晚年,但四个女儿很少回家看望,更别说照顾,连基本的生活费也不支付,对母亲的生活不问不理,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应当供养并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综上,其各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受援人各女儿提出,分担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不能接受。最多每月支付300元,但受援人儿子不同意,希望大家考虑现实中的实际困难。 各方各执一词,考虑到各子女的实际困难,承办律师提出了一个轮流赡养的方式,经过对其子女进行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感情说服工作,最后各方达成协议:一、受援人跟随其女儿生活半年,然后再跟随其儿子生活半年,以此类推,至百年归老止。由于受援人只有大女儿居住在本地,其三个女儿都在外地,只能跟随大女儿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及门诊医疗费由其四个女儿共同负担。跟随儿子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及门诊医疗费由其儿子负担;二、受援人因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死亡产生的丧葬费由各子女平均分担,轮流赡养,既解决了黄某的后顾之忧,又增加了亲属感情。至此,本案处理结束。
【案件点评】
赡养老人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家庭应该传承的风尚,也是每个人年迈后能得到幸福的保障。“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是为人之本份,也是法律维护和睦、文明的社会家庭关系的一项准则。本案中,黄某现已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生活来源,身体时常有病缺乏自理能力,而子女均已成年,且有实际履行自己法定赡养义务的能力,故子女轮流供养并负责其生活费及照顾其日常生活的主张合情合法,应予以支持。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明理释法,一边运用法律一边宣传法律,让法律条文不只躺在纸面上,而落实到情理之中,真正地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在各方对赡养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了农村风俗和社会认知,提供合情合理的方案,得到了受援人及子女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