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班某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广西某某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2018年9月19日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初,班某某出现上腹部疼痛,多次到监狱医院就诊。11月14日上午7时许,班某某上腹部疼痛突然加剧,监区值班民警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到监狱医院就诊,监狱医院医生给予相应的检查和安排住院治疗。入院时班某某被诊断患有:1.急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肝癌待排查。为了进一步明确班某某的病情和给予更好的治疗,11月16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将其送往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诊治,住院治疗期间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给予完善血常规、肿瘤指标、肝纤四项、胃镜、心电图、CT等检查。11月29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班某某患有:1.肝内胆管细胞癌(临床诊断);2.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度;3.慢性浅表性胃炎;4.慢性胆囊炎。 11月30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阳江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班某某所患肝内胆管细胞癌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提议对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阳江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班某某服刑所在的监区立即对班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班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班某某所服刑的监区认为班某某的病情、罪名、刑期等符合法定条件,再犯危险性较低,立即联系班某某的亲属,告知班某某的病情及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其亲属作为保证人,班某某的姐姐班某兰同意担保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签署担保手续。12月5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医院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体民警一致认为,班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阳江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成立面视小组对班某某进行审核。12月4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向广西某某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调查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由于班某某病情不断恶化,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必须尽快到社会医院接受更好的治疗,为此广东省阳江监狱多次与广西某某市司法局联系,向该局通报了班某某的病情,并请求司法局加快委托评估进度。12月7日,广东省阳江监狱收到广西某某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班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同意接收班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12月7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提请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发函征求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同日,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函复监狱,同意监狱提请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12月10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1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12月12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将班某某送至广西某某市,并与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随后,广东省阳江监狱在全监范围内公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 本案中,广东省阳江监狱在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与家属作好病情解释工作,迅速行动,克服困难,使患病罪犯能够及时得到更好治疗,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对于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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