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脊髓损伤及其伤残等级的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廖某,女,47岁,2017年10月23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5月9日治疗好转出院。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5月9日住院病历摘录: 入院时情况:患者廖某,女,47岁。因“车祸致短暂不省人事,多处疼痛、流血1小时”入院。体查:神志清,GCS评分15分,颜面部有多处挫伤痕、压痛,局部软组织肿胀;双侧瞳孔等圆等大,直径约2.5mm,对光反射灵敏。颈软,腹部平坦,全腹压痛及反跳痛,未见胃肠型及蠕动波;左腰部可见一约5×3cm挫裂伤口,深达肌层,活动性出血。双上肢皮肤感觉正常,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侧髂前上棘平面以下皮肤感觉丧失,双下肢肌力0级,肌张力减弱。双侧膝腱反射、跟腱反射消失。 辅助检查:CT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第10-12肋骨、右侧第12后肋骨骨折,双肺创伤性湿肺并右侧胸腔中量积液,左侧胸腔少量积液,T11胸椎椎体斜形骨折并骨折端向后移位,T12棘突、L1-3双侧横突、L4左侧横突骨折,双肾肾周混合性积液,双肾挫伤。 治疗经过:经会诊后诊断:T1I推体骨折并脊髓损伤,完全性截瘫。于2017年10月25日行“T11椎体骨折后路切开减压、骨折复位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中探查见该节段硬脊膜完整性好,硬膜囊后凸,侧隐窝明显狭窄。于2017年11月02日行“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预防感染、营养神经、对症支持及高压氧康复治疗。 出院诊断:T11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完全性截瘫,T12棘突、L1-3双侧横突、L4左侧横突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左侧第10-12肋骨、右侧第12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双肾挫伤。 出院时情况:神志清,腰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腰围外固定。双上肢皮肤感觉正常,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侧腹股沟区平面5cm以下皮肤感觉丧失,双下肢肌力0级,肌张力减弱。双侧膝腱反射、跟腱反射消失,Brudzinski征(-),Kering征(-);Babinski征(-),Hoffmann征(-)。 2.2018年05月14日XX市人民医院神经传导/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结果提示:双侧胫神经运动传导速度减慢,波幅正常,潜伏期延长;双侧腓总神经运动传导速度减慢,波幅下降,潜伏期延长;左侧腓肠神经感觉传导速度正常,波幅下降;右侧腓肠神经感觉传导速度及波幅正常;左侧腓浅神经感觉传导速度正常,波幅下降;右侧腓浅神经感觉传导速度及波幅正常。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及《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5-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 2. 体格检查 仰卧在病床上受检,神志清,言语清晰,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五官端正,伸舌示齿居中,口角无歪斜,双侧鼻唇沟对称。胸廓对称,脊柱无明显畸形,双上肢活动、感觉正常,躯体脐以上上部位感觉存在,脐以下双侧腹股沟区平面5cm以下感觉丧失,双下肢本体觉消失,双侧膝腱反射、跟腱反射消失;双上肢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双下肢肌力0级(肌肉完全瘫痪,触及毫无收缩,不能完成简单肢体运动,不能在床面上移动),肌张力稍高。不能独立完成双侧翻身及坐卧转移,需人帮助下才能翻身及起卧,大小便失禁,留置导尿管。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本次损伤现已治疗终结,损伤恢复及后遗肢体功能障碍已基本稳定。根据《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5-2014)总则4.2 的有关规定,本次鉴定的鉴定时机已符合“脊髓、周围神经损伤后遗功能障碍的鉴定应待医疗终结后,神经损伤后遗功能障碍相对稳定时进行”的相关要求。 被鉴定人本次外伤致T11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后遗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鉴定人认为:(1)损伤基础明确:有明确的外伤史,T11椎体斜形骨折并骨折端向后移位,T12棘突及L1-4双侧横突骨折,且损伤部位与双下肢瘫痪相吻合;(2)有T11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后的症状和体征:双侧髂前上棘平面以下皮肤感觉丧失,双下肢本体觉消失,双侧膝腱反射、跟腱反射消失,双下肢肌力0级;(3)有医学影像、手术记录及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等。据此,本例T11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的诊断成立,该损伤具有遗留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的损伤基础。目前检见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运动、感觉功能均丧失。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2.1.4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双下肢瘫痪(肌力0级),已构成人体损伤二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廖某胸11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等交通伤,后遗双下肢肌力0级等,已构成人体损伤二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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