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84年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河北省河间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三千元。2013年1月31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维持原判。马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由衡水市看守所送押衡水监狱服刑。2015年7月1日由河北省衡水监狱调入沧南监狱服刑改造。入监教育期满后分押到五监区继续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前期摸排评估。2016年4月,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沧南监狱五监区干警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摸排。经调查情况,马某某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原判决书认定马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而且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马某某一贯改造表现和各类情节,监区警察将其纳入提请假释范围,并对其进行危险程度分析评估,通过测算,马某某分数为90.17分,属于低危险等级。 (二)启动提请程序。2016年4月16日,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假释案件。全体与会警察一致认为马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提请假释。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警察集体评议的意见,并经过监区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马某某假释卷宗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完成案件初审后,对马某某进行了见面考察。经查,马某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奖励四次,表现较好;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马某某原判刑期为六年,已经执行三年八个月,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已缴纳;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马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五监区的假释建议。 (四)委托社会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沧南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马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当地司法局回函证明,经过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村委会等走访调查,基本情况为:(1)马某某日常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家庭和睦,关系融洽。(2)马某某家属在家务农,家庭经济收入及生活水平一般。(3)乡司法所、村委会同意其适用非监禁刑罚。(4)罪犯出狱后家属提供其生活来源,乡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居委会干部及家属协助。综合以上,司法局认为马某某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区和社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其假释后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五)监狱征求检察机关和社会执法监督员意见。2016年4月22日,沧南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以及社会执法监督员列席。会上,刑罚执行科将马某某提请假释相关案件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与会人员认为马某某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一致同意对其提请假释。会后,监狱将评审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及相关材料,出具了“符合假释法律规定条件,同意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呈报”的检察意见。 (六)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监狱长办公会议认为,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同日,监狱出具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沧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2016年6月1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予以假释。裁定书送达当日,由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来监狱现场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将其接回。马某某假释出监后,沧南监狱刑罚执行科与当地司法局联系回访得知,其与周围邻居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在辖区表现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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