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5日,黄某受雇于周某、王某夫妇,为其照看女儿周某琳。双方口头约定孩子跟随黄某共同生活居住,每月支付工资4000元。后黄某便将周某琳接至家中,一直至到2021年2月,周某、王某夫妇才将孩子接走。至此,周某、王某夫妇按约定应支付黄某的劳务工资已累计24000元,但实际上仅有王某于2020年2月9日向黄某微信转账1000元,次日(2月10日)再次转账2000元,周某于2020年2月22日向黄某微信转账1000元(其中300元偿还另欠黄某借款),之后便再未向黄某支付过一分钱。黄某多次催促未果。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并在检察官带领下,于2022年3月10日来到贵阳市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明区法律援助援助中心了解到黄某已年过半百,无儿无女,且身患癌症,长年服药,每个月药费开销就近两千元,平时靠打零工和妹妹接济为生。经审查,决定为黄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法指派贵州君团律师事务所谢某承办此案。 谢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当事人黄某,对本案各环节进行认真梳理后认为:(一)黄某与王某、周某夫妇均为自然人,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二)黄某与王某、周某二人之间为劳务关系,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 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后开始收集证据,一是因为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黄某并不知晓周某、王某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周某也将之前使用的手机号码注销,将黄某微信等其他联系方式拉黑。不能确定诉讼对象,诉讼就无法进行。联系到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案的检察官,经过检察官的仔细比对,最终核查到了周某、王某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依职权调取了王某之前因拖欠黄某薪酬而接受媒体采访的通话录音;二是收集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支付宝实名验证情况;三是整理了周某琳跟随黄某居住期间留下的生活痕迹证据,申请邻居作为证人出庭;四是为印证王某、周某二人雇请黄照看周某琳的必要性和真实性,到医院调取了王某因为生产周某琳的弟弟无暇照顾周某琳的证据材料。谢律师整理好证据材料后协助受援人黄某作为原告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周某、王某夫妇共同向黄某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4月29日,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谢律师当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具有共同雇佣原告的事实,1.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因妻子即将生产孩子,无暇照顾女儿周某琳,遂将女儿送至原告处,雇佣原告代为照看,符合夫妻对家庭事务的共同处理。2.被告的女儿长期在原告处生活居住,原被告之间并无亲属关系或其他至亲好友关系,原告本身也经济拮据,按常理不可能是无偿照看。3.被告在采访时对雇佣事实予以认可,在与被告的微信聊天中也认可欠付被告2万元(实际为20500元),也支付过原告4000元费用,原被告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此该欠款就是原告的劳动报酬。(二)原告实际履行了受雇义务,1.被告在采访时对原告为其照看孩子半年一事予以认可。2.原告的街坊邻居对周某琳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长达半年一事,均知晓且出庭证实。3.在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被告的女儿用原告配偶的抖音发布视频13次,其中8次在晚上9点30以后,最晚的一次在23点58分,已是深夜,可以证实孩子居住在原告处。4.被告因身患疾病急需用钱,向各方求助,该事件经媒体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播放等多次报道,被告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从一开始的拖延支付到最后直接拉黑原告微信,企图逃避债务。(三)双方约定报酬为每月4000元,欠付金额为20500元,1.被告在采访时对按每月4000元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目前尚欠付原告20500元一事均予以认可;2.被告在微信上对欠付的金额也予以认可,仅以没钱为由搪塞。3.原告为全天独自一人照顾孩子衣食住行,每月4000元报酬是正常价格。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及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金额为20500元。 庭审中,被告周某、王某夫妇无故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人辩护意见,判决由周某、王某夫妇共同向黄某支付劳动报酬2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支持起诉。本案中因为黄某文化程度低,证据保存意识淡薄,且双方劳务关系已结束一年余,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难度非常大。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黄某作为原告举证责任更重。且本案为被告缺席审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加谨慎,更加重证据而轻当事人陈述。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耐心询问黄某,并多次对走访街坊邻居,如同抽丝剥茧般一点点地收集案件证据,最后将碎片化的证据材料有逻辑、有顺序地组织在一起,才得以对诉讼主张进行了较好的举证,使黄某自身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