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蒋某某,男,1968年4月26日生,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思南县人,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2016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王武监狱八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蒋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7月27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科会会议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0月17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蒋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