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冯某与夏某、张某、李某、单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冯某在青铜峡市某林场承包他人土地50亩,种植经济农作物枸杞。冯某的枸杞田分别与李某、单某的玉米田环绕相邻。2020年5月某日,李某、单某为自家种植的玉米田除草,便联系了夏某配置农药,并雇佣张某操作无人机在玉米田间进行喷施农药除草作业。 6月某日,冯某发现枸杞树的叶片开始干枯,大部分枸杞树叶发黄,不再生长,全部绝产。冯某找到李某、单某说明情况后,李某联系夏某实地查明原因,由于三人的农田相邻,农药漂移到冯某种植的枸杞田里产生药害,造成已经成熟的枸杞无法采摘。冯某找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大部分枸杞绝产。 事情发生后,冯某多次与李某、单某、夏某、张某协调沟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李某、单某、夏某、张某四人互相推卸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冯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首先确定喷施农药行为是否给冯某的枸杞农作物造成损害,其次是李某、单某、夏某和张某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受损的枸杞田亩数及赔偿标准,最后确定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调委会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并选派了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调解员联合相关农业技术人员等四人主持调解。 对于夏某与张某给李某、单某的玉米田喷施农药行为是否给冯某枸杞的农作物造成损害及此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夏某与张某为李某、单某的玉米地喷施农药过程中,相邻冯某农田内枸杞受到药害,经相关执法人员勘验,该药害的损害结果与李某、单某玉米田喷施除草农药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以上农作物部分减产和绝产,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因果关系明确,系喷施农药发生漂移所致,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纠纷中,张某为无人机在从事喷施农药作业时的实际操作人,是以自身操作技术对无人机作业享有实际控制权,符合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的法律构成要件,双方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张某应对自己交付的工作成果负责。张某是无人机的所有人,应当了解无人机应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在操作飞行时应充分履行防范和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给相邻区域内其他农作物造成损害。但其在喷施农药过程中已发生农药漂移导致损害结果实际发生,因其未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是致冯某枸杞农作物发生药害的主要原因,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夏某作为农业承包经营者,应知晓农业技术、农药的使用方法和喷施农药所需的区域环境、天气等情况要求,且该喷施农药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提出“禁止使用弥雾机喷药”,夏某却仍使用无人机喷施该药,以致农药发生漂移产生药害,亦存在过错,其应对冯某的药害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单某与夏某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关系,也有一定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冯某要求赔偿农作物产量损失,是其对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因冯某没有做鉴定,依照农业技术大队调查了解,只能按已经确定绝产的19亩枸杞进行赔偿。 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从法、理、情三方面入手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 1.经现场测算评估,由夏某、张某、李某、单某共同赔偿冯19亩枸杞树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2万元。夏某和张某自愿承担冯某此次枸杞树产量损失的70%左右的责任,合计8.5万元,李某和单某自愿承担冯某此次枸杞树产量损失的30%左右的责任,合计3.5万元; 2.赔偿款支付给冯某后,冯某要积极开展自救措施,今后产生的各项损失与夏某、张某、李某、单某无关; 3.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系多方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赔偿款于协议达成当日一次性付清,再无纠葛。

【案例点评】

仲夏是农作物生长的关键季节,也是药害纠纷发生的最频繁的时期,本案是涉及喷洒除草剂,操作不当,雾滴漂移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成功调解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调解员接案后,对本案进行认真梳理,确定调解方案,依据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现场测算评估,现场排查疑点,对现场情况仔细研究,确定受害面积,为此次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二是本次调处的难点是如何计算赔偿损失,双方在此问题发生分歧时,调解员及时依理、依法提出解决方案,使双方达成共识,为矛盾纠纷化解寻找到了开门钥匙。三是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的特点,所以人民调解是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四是调解人员主动寻找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作为“突破口”因案制宜,引导当事人尊重法律解决纠纷,定息止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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