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许,重庆市南川区某街道某社区65岁居民王某在该社区某某物业公司上班修剪小区树枝时不慎从树上坠落摔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闻知死讯的王某家人遂组织亲属50多人到物业公司闹事,要求赔偿100万元,扬言如不赔偿就将死者埋葬在该物业小区内。物业公司则认为死者方要求太高不同意赔偿,双方为此引发群体性聚集事件,场面混乱,口角、推攘现象不时发生,纠纷随时可能激化。物业公司遂请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因涉及人员死亡,案情较为重大,而死者家属此时情绪都比较激动,纠纷易升级激化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情况较为紧急,化解难度较大。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紧急研究调解方案,并选派调解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李某某、王某某及王某所在的社区干部曾某三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赓即开展调查及调解准备工作,切实稳控局面,严防矛盾激化。 调解员分头行动,一组前往调取医院病历档案,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调查与死者同班的其他员工,就王某在上班时间及工作区域,修剪小区树枝不慎坠落头部触地引起脑部受伤,医治无效导致死亡的事实等内容进行了核实确认。一组人员安抚死者家属,作好调解前的解释和说明工作,征得其同意调解表态并要求他们不能继续做出过激行为。在查清纠纷有关事实后,调解人员就本案争议焦点:王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其死亡依法应当获得多少赔偿金?进行碰头研究,确立了以《工伤保险条例》、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讲与“法、理、情”结合的调解原则和方案。 调解中,首先按照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及达成协议后的义务等内容。调解之初,王某的亲属认为:人是在物业公司上班时死亡的,应该属于工伤,要求赔偿100万元;物业公司认为王某的岗位是小区保安,不该去修树枝,其摔伤死亡自己有过错,不愿承担全额赔偿,只承认人道主义补偿几万元安葬费。于是双方在调解现场就王某的上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调解人员立即严厉制止王某亲属的过激不当行为。在进行劝阻和安抚后,针对双方分歧点并结合前期调查分析的情况进行释法:根据工伤保险规定,是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需以劳动关系作为前提。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发生正常的用工,然后企业才能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参保年龄界于年满18周岁至女工人身份5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男性60周岁。如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与企业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但这种关系已经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更应纳入到劳务用工的范畴。因此,本案王某65岁系已达到超龄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已经享有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其与物业公司的务工关系已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其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其上班死亡性质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解释得到王某亲属的认同。 随后,王某亲属又主张,不管是否属于工伤,人是在物业公司上班为物业公司利益出的事故,应该给予死亡赔偿。调解人员又针对劳务关系及提供劳务者的法律责任对纠纷双方进行释法并作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此,本案物业公司作为提供劳务关系的雇佣方,对雇员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规定及重庆市城镇居民2016年度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赔偿。 王某亲属认为按此标准计算能拿到的赔偿与自己预期的赔偿金额差距太大,不认可调解方案。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所经营的小区效益差,目前公司资金困难,按此标准计算赔偿额度较高,也不同意支付。致使调解陷入僵持阶段。 调解员李某某面对僵持的调解局面,遂调整调解方案,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对王某亲属严肃进行法治教育,指出应依法主张赔偿,合理表达诉求,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进行漫天要价,更不能做出过激行为,影响纠纷的解决;同时利用“死者为大”的风俗,引导其尽早解决纠纷,让死者入土为安。对物业公司则指出其作为雇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规定给予死者方赔偿,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应对死者方的不幸给予同情,对其家庭困难应当给予帮助。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深入劝导疏解,王某亲属最终主动降低了赔偿标准,物业公司也明确了自己的法律责任,愿意支付相应赔偿,双方形成共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由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5万元。 2.协议签订之日,由物业公司现金支付32万元,余下13万元由物业公司分期支付:即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3万元;2018年5月25日前支付5万元;2019年2月25日前支付赔偿余款5万元。 3.协议签订之前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停尸费等所有费用由物业公司全额承担。 4.如物业公司不按约定按期支付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本次协议赔偿金额的20%,同时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计算资金利息。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法律适用及工伤认定问题,难点在于纠纷双方对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的定性认识分歧。同时由于涉及人身死亡,死者亲属人员众多情绪激动,容易造成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及时稳妥化解该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的职责要求。 调解员通过“法、理、情”融合宣讲,对死者身份及与物业公司关系确定上清晰定性,及时促成双方对雇员王某的死亡赔偿回归到人身损害赔偿上来,从而最终达成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和不良社会后果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指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终止劳动合同,则对于农民工群体目前仍然需要承担劳动法上的用工责任而非民法或合同法上的雇佣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王某是农民工,则依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