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汉族,初级中学文化,居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12082858,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新南园居委会二组184号。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2011年11月29日交付江苏省彭城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9月20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5月15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彭城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李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三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后,建议给予罪犯李某某假释一年一日。 三监区将罪犯李某某拟假释卷宗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核,同时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委员会对该犯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低度,宿迁市洋河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李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根据目前监区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书面材料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将李某某假释案件的有关材料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1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并邀请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和徐州市检察院刑事检察处检察官列席会议。会上,检察官对罪犯李某某呈报假释提出异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属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较大。因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所以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年。检察官建议类似犯罪性质恶劣的罪犯可以考虑减刑,不建议呈报假释。 评审会上,省局刑罚执行处认为罪犯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虽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不得假释”所列的从严情形,但是在研究呈报假释的案件时,除了考虑社区矫正环境评估结果、再犯罪可能性评估量表结果、行政奖励等客观因素外,还应充分考虑其恶习程度、犯罪情节、现实改造情况。建议罪犯李某某假释予以缓报。经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后,建议罪犯李某某不予呈报假释。研究结果公示期间,罪犯李某某本人未对此结果提出异议,也没有民警或其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并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李某某不予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提请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