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魏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中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2014年10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2015年1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罪犯魏某赔偿被害人729758元(已支付80000元)。该犯于2015年2月27日调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9月,五监区收到罪犯魏某妻子寄来的《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案款收据》、《证明》以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证明》等材料。经审查,罪犯魏超实际履行赔偿金额共计680000元。上述材料记载,经调解,被害人家属卢XX(被害人母亲)、王XX(被害人女儿),对余款49758元表示自愿放弃,罪犯魏某的案款已付清。 2016年11月10日,监狱警察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调查罪犯魏某民事赔偿执行情况。法官介绍,罪犯魏某亲属向法院转账601000元(1000元执行费),法院已向被害人女儿转账60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2017年3月2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魏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评议了罪犯魏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魏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魏某于2016年8月11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宽管级。罪犯魏某及其亲属能够积极筹集钱款,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魏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魏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魏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魏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3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魏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魏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魏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魏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