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付某某,男,1929年1月1日生,文盲,贵州省遵义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2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忠庄监狱病监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能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三课成绩合格,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老年罪犯,又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既有从宽情形又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4月24日,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付某某呈报减刑九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5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罪犯付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罪犯付某某在提请减刑时年龄已达91岁,确系老年罪犯,但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而该犯是否属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罪犯,必须由监狱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出具鉴别结论,经核实该犯减刑案卷,并无相关证明材料,故罪犯付某某不能适用减刑幅度放宽的规定。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罪犯付某某呈报减刑八个月。 5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建议对罪犯付某某呈报减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7月21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罪犯付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暂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7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同意对该犯呈报减刑八个月。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行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2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付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为此,对罪犯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