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9日,贵州籍外来工文某与丈夫龚某通过陈某介绍到麦某家中装修,在工作过程中文某用冲击钻钻地砖时因操作不当导致碎瓷砖弹伤了左眼,造成左眼破裂伤。经过一个月住院治疗,文某眼伤有所好转出院。文某认为,自己是在麦某家装修过程中造成眼睛受伤的,要求麦某赔偿治疗眼伤的医药费和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元,而麦某认为文某要求赔偿的金额太多,只愿意赔偿治疗眼伤的医疗费,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过程】
2016年5月18日,文某、龚某和麦某到佛山市三水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处理文某因装修致眼睛受伤的损害赔偿费用相关事宜。 调委会受案后,迅速派出调解员介入调解。本案的难点和关键是确定房主麦某与装修工文某是构成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从而判断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若是雇佣关系,雇主麦某要对受伤的雇员文某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承揽关系,如果雇主麦某没有过失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而劳务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合同标的。调解员首先联系此纠纷关键人员陈某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根据三方所提供的信息,基本了解了纠纷事实。一是确定龚某和文某是通过陈某介绍到麦某家中装修,不存在陈某转包情况;二是麦某和文某、龚某没有签订装修合同;三是文某是在装修工作期间用冲击钻钻地砖时因操作不当造成碎瓷砖弹伤左眼,造成左眼破裂伤,受伤后住院治疗了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明确本案麦某和文某、龚某的基本法律关系确认为承揽关系。 明晰案情后,调解员于2016年5月19日相约麦某、陈某、文某和龚某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稳定双方情绪,向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声明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解释由于麦某和龚某为承揽关系但又没有签订承揽合同,麦某不需承担主要责任,但麦某明知龚某与文某没有装修资质仍然聘请,麦某存在选任失当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麦某因此需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龚某与文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使用保护安全措施造成自身损害,也应承担责任。麦某愿意对文某作出赔偿,但麦某认为文某提出医药费和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25000元的赔偿金额过多,只愿意赔偿治疗眼伤的医疗费。调解员向麦某解释由于文某左眼破裂伤,左眼视力不可能完全恢复正常,甚至有可能失明,对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加之后期需要继续跟进左眼治疗,需要很多费用。经过调解员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麦某在明知龚某与文某没有装修资格仍然聘请,在文某损害赔偿案件中应承担责任;文某在装修过程中没有使用保护安全措施进行施工,造成自身损害,也需承担责任。文某左眼破裂伤,导致左眼视力无法完全恢复正常,甚至有可能失明。经调委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麦某赔偿文某22000元赔偿款,并于当天下午全部给付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装修散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往往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法律关系不明晰,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当事人也会对各方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理解。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从形式上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雇佣合同是持续性提供劳务,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受雇人与雇主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承揽合同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在调解这类案件中,调解员应依据上述两种合同类型的不同特点甄别相对应法律关系后,再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作出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