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对走私普通货物罪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和就业指导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珠海市香洲区。2017年3月1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缓刑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2017年3月2日,张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张某入矫后,司法所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掌握到张某的一些基本情况:一是张某有两个小孩,女儿读大学,儿子读高中,妻子也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缓刑,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二是入矫初期,张某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三是张某母亲徐某独居海南省某农场,年迈多病,身患甲状腺肿瘤、脑梗死、高血压、股骨头坏死等多种疾病,因不能照顾生病的母亲,张某非常愧疚,情绪低落。对上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为张某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一)针对性地开展集中和个别谈话教育 一是针对张某入矫初期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带有抵触情绪,司法所对张某进行法治教育,要求张某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张某悔罪意识,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工作,争取顺利解矫,回归家庭和社会。二是针对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工作人员及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鼓励张某勇敢面对困难,摒弃自怨自艾的消极心态,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增强家庭责任感,发挥家庭“领头羊”的作用,带领全家逐步步入生活正轨。三是针对张某母亲年迈多病,工作人员对张某实施心理安慰,建议多和家人进行沟通交流,不断增进家庭成员间的感情;同时,工作人员积极教育引导张某,在其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和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批准其回老家看望生病的母亲。 (二)依法依规批准外出申请 通过集中和个别谈话教育后,张某深刻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真诚关怀与帮助,意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逐渐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认真进行悔改。根据其母亲的实际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出于人性化关怀,结合张某社区矫正期间的积极变化,依法依规四次批准张某回老家看望母亲。外出期间,张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每日按照要求发送微信实时定位,并积极与司法所保持联系。通过司法所针对性教育引导和人性化关怀,张某思想上逐渐有了积极变化,家庭成员关系有了较好改善。 (三)及时给与就业指导和建议 2019年下半年,张某所在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张某失去了工作,没有了家庭经济来源,多次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申请,希望能去深圳、佛山等地工作。结合张某的自身技能,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张某在珠海从事出租车行业,这样既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又方便照顾家庭,张某欣然接受了司法所的建议,很快在珠海顺利找到了一份开出租车的工作。根据珠海出租车工作实际需要,张某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经常性跨珠海中山市县活动的申请,结合张某的现实表现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将张某的申请提请区司法局审批后,同意张某在从事出租车行业期间进入中山市的两个镇。按照规定赵某每次拉客进入中山市后,在客人下车时发送微信实时定位向司法所报备。 在司法所的教育帮扶下,张某情绪稳定,生活态度积极乐观,在获得经常性跨珠海和中山两市活动的批准后,能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和疫情防控规定,没有出现任何违规违纪现象,直至张某已顺利解矫。

【案例注解】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之规定,在张某提出回老家看望年迈多病的母亲和经常性跨珠海中山市县活动的申请后,区司法局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级表现后,批准了张某的申请,充分体现出了社区矫正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之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综合研究张某的实际情况后,有针对性地对张某开展个别谈话教育、集中教育和心理辅导,让其充分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真诚关怀与帮助,从心底里接受了社区矫正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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