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人员刘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7年2月出生,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父母均是农民。2010年12月因运输毒品罪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9月1日投入湖北汉阳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刘某从小出生在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家中经济条件不好,使得他从小比较自卑。小学时学习成绩很好,被家中寄予厚望。但在初中时,因看到同班同学经济条件比其好,便产生不满和厌学情绪,结果导致成绩下滑,初中毕业就没有继续读下去。踏入社会后,又因看到以前同学依然比自己经济条件要好,对同学的羡慕和对现实生活不满的情绪更加强烈。在对物质生活强烈需求的刺激下,刘某不满足于现有的生活水平,产生了赚快钱的想法,从而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 二、入监改造表现 刚入监服刑时,刘某尚能正常服刑。但在随后得知自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未达到其理想的十八年后,思想就产生了变化。刘某坚定地认为监狱和法院是有意为难自己;同时增加的刑期使得刘某认为自己已经无法活着离开监狱,未来也变得毫无希望。为此刘某态度变得消沉,每天都精神恍惚,过得浑浑噩噩。 三、心理行为表现 监区对刘某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试结果显示:嫉妒心强,好比较。悲观,心思敏感,对人持敌意和怀疑态度。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在监狱服刑期间,刘某存在着多种矫治困难。刑期方面,刘某原判死缓,服刑时间长,思想压力大;经济方面,刘某来自农村地区,经济条件差,家中能给予的支持少;生活习惯方面,刘某是重庆人,对湖北的生活习惯不适应。但经五监区民警讨论认为,刘某最大的改造困难,是思想认识问题。刘某自从减刑事件以来,对监区民警存在着较大的敌意,对顺利服刑,重新做人失去了希望。 五、矫治方案 针对以上情况,五监区高度重视,对刘某的情况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针对刘某思想认知这一重难点,经监区民警讨论,决定采用心理学中的认知疗法,希望能通过这一疗法打开刘某心结,让刘某能安心接受改造。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第一次咨询,了解基本情况,建立咨访关系。通过和刘某的第一次咨询,简单了解了刘某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家庭住址、人口、犯罪事实、刑期、身体状况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第二次咨询,巩固咨访关系。在第一次咨询后,从刘某机械性的回答民警提问中,发现他对民警抱有较大敌意和不满情绪。第二次咨询民主要了解刘某在监区的生活情况,包括车间的生产情况和监内的学习以及生活情况,并询问刘某在监狱服刑中有什么具体的困难。通过第二次咨询发现刘某比第一次咨询有明显改变,回答民警问题积极性变高,也更加具体,但仍不愿谈及核心问题。 (三)第三次咨询,关注刘某的需求和感受。一般在心理咨询中,最快也需要到第三次咨询时,求助者才会谈及自己的核心问题。在前两次的咨询基础上,刘某终于在此次咨询时对民警打开心结并坦诚地说,自己因为减刑问题一直困扰着自己,每天吃不好,焦虑,感觉不能活着离开监狱。 (四)第四次咨询,向刘某简单介绍合理情绪ABC疗法。其中A是事实本身,B是我们的认知,C是结果。该理论认为引起结果C的并不是事实本身A,而是由认知B引起的。即我们对事实的看法和感受决定着结果。具体来说,刘某现在的生活状态并不是其无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造成的,而是基于这一事实,刘某认为是民警和法院都有意为难自己,以及自己因此无法活着离开监狱等错误认知造成的。 经过四次咨询后,及时整理刘某的主要观点。经民警多次与之咨询,发现困扰刘某的认知观点主要有三点:一是民警和法院有意为难自己;二是不能活着走出监狱;三是现在活一天就是混一天,未来毫无希望。接下来的咨询将主要围绕刘某的错误认知展开讨论。 (五)第五次咨询,初次讨论民警和法院是否有意为难刘某。由监区民警向刘某讲解警官的职责。从法理上说,监狱人民警察的目的就是教育和改造罪犯,帮助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民警自身也会遵守法律,按照法律法规公平的对待每一名罪犯。从情理上说,刘某与监区民警素不相识,也没有得罪任何一位民警,不存在有意为难刘某。法院也同样是这一情况。 (六)第六次咨询,再次讨论民警和法院是否有意为难刘某。由监区民警向刘某详细讲解减刑政策。表示减刑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来进行的,不存在针对谁、为难谁的情况。刘某和其他同改虽然是同一刑期,同时入监服刑改造,但是法院判决时间不同,所以刘某按照刑八来进行减刑,虽然在客观上增加了刘某服刑时间,但却是合法合规的。 (七)第七次咨询,最后讨论民警和法院是否有意为难刘某。由监区民警向刘某提出建议,以事实来验证刘某的观点是否成立。刘某可以一方面了解其他同改的情况,看他们在减刑上是否存在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可以观察监区民警在处理其他事务上能否做到公平处理。 在经过上述咨询后,刘某对民警和法院有意为难自己的观念,从以前的相信程度90%下降到现在的相信程度20%,并对民警和法院都是依法办事相信程度达到70%,效果十分明显。 同样针对刘某的自己不能活着走出监狱的想法和活一天就是混一天,未来毫无希望的观念分别进行了三次心理咨询,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每次咨询中,均选择每天晚上的8点左右,因为这个时间段是罪犯一天劳动后,身心最放松的时刻。每次咨询间隔时间均以7天为周期,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咨询时间间隔不宜过长或者过短。咨询中,心情或观念可能出现反复甚至倒退,都是正常现象。民警保持耐心和信心,只要其心态和情绪在总体上是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前进,咨询就是有效果的。咨询结束后,进行巩固和回访,巩固回访时间以一个月为周期。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监区民警近半年的努力,如今刘某在监狱的改造表现已经焕然一新,尤其是在思想认识上:由过去认为对自己的减刑不公平,转变为能够认识到监狱和法院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其报减刑,不存在不公平现象;由过去认为自己不能活着走出监狱转变为只要能平安改造,自己刑满时六十岁左右,人生仍然有一段很长的旅程;由过去活一天就是混一天转变为自己更应该在监狱里充实自己,学好技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弥补对家人和社会的亏欠。思想上的转变也带动了其他方面的转变,在遵守监规监纪方面、在劳动生产方面,在和同改相处方面,在自身情绪和状态方面,刘某相比于过去,均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刘某所取得的这些改造成果,是和监狱对罪犯的各项政策的保障、监区民警的努力,以及刘某个人的真心悔改是分不开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民警将借鉴刘某的改造案列,在全面兼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每名服刑罪犯制定出适合其本人的改造方案,争取让每一名服刑罪犯都能够在监狱的改造生活中切实认罪悔罪,重新做人,早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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