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94年1月27日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2014年1月15日交付江苏省徐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2月31日被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徐州监狱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孙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孙某某在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先后获得四次表扬。八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罪犯孙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八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 2017年11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孙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孙某某符合减刑提请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孙某某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孙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孙某某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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