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江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0日15时58分,永定区湖坑镇南江村村民吴某某(受援人江某某的母亲)以“停经40周、阴道流水6小时伴下腹痛1小时”为主诉至龙岩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当天18时53分,吴某某难产分娩出一女婴江某某,经诊断江某某患新生儿窒息并被送进新生儿科住院治疗,后来还被送至福建省某医院、厦门市某保健院和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等医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中枢协调障碍;2、发育商低下。江某某父母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2015年5月14日,江某某父母以江某某名义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案件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论认定龙岩市某医院对吴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江某某的缺血缺氧性脑损伤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70%—90%,江某某的缺血缺氧性脑损伤及后遗症,构成医疗事故一级伤残,属于需要生存期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一人。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5)龙新民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岩市某医院赔偿江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8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0多万元。 第一次起诉判决获得赔偿后,江某某继续接受一系列治疗,小小身躯经历的各种痛苦自不待言,各项费用也继续产生,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犹如雪上加霜,让父母俩累得喘不过气来。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其父母继续带江某某到永定区某医院等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中医诊断:“五迟五软,肾精不足”,西医诊断:“脑性瘫痪”,住院天数共337天,共花去医疗费195963.47元,江某某父母要求龙岩市某医院支付继续治疗费用,协商未果。 2020年12月24日,江某某父亲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事宜向新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解本案事情的原委,江某某父母均为农民,平时靠打工为生,收入微薄,原本家庭就不富裕,现又因治疗江某某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当即决定受理该案并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陈小龙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受援人江某某的父母了解案情,询问治疗过程和经过,受援人父亲带来堆积如山的多家医院就诊和住院治疗的厚厚一叠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和门诊住院治疗发票、单据等资料,承办律师根据治疗的时间进行整理、分类、装订,着手草拟民事起诉状,多次向受援人父亲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另外因受援人家庭经济十分贫困,无力交纳诉讼费用,承办律师一并准备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材料,准备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龙岩市某医院赔偿江某某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80%即373479.86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95963.47元,按医疗费10%计算的营养费19596.35元,原判决先行计算护理费至2020年11月14日,至起诉之日护理费共计58天为8700元,另再先行要求龙岩市某医院赔偿4年即至2025年1月10日的护理费219000元,护理费合计227700元,另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850元,交通费为6740元,以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466849.82元的80%即373479.86元。 考虑到受援人江某某的家庭状况,为了减轻受援人的家庭负担,尽快拿到赔偿费用,承办律师决定先行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但是很遗憾,经多次协调,龙岩市某医院都没有同意调解方案,调解没有结果。法院正式立案后,安排在2021年3月19日上午开庭,庭审中争议焦点围绕受援人江某某是否存在“挂床”现象双方进行辩论,被告龙岩市某医院提出江某某提交的部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记载的床位费、护理天数与江某某提交的出院记录记载的住院天数不一致,主张江某某并非实际住院,存在“挂床”情形,因“挂床”增加的床位费、护理费为江某某自行扩大的损失,该费用不应由龙岩市某医院承担;对此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因江某某属伤残一级,生存期间需要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长期治疗,另外家中尚有其他未成年儿童需要照顾,为方便照顾家庭,江某某住院期间,其父母每日携带江某某前往永定区某医院治疗,当日治疗结束后返回家中生活,后于次日再前往医院治疗,日复一日,该治疗方式符合江某某及其家庭的生活实际,亦可最大化的降低因江某某的伤残给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被告理应承担该项费用。承办律师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代理意见,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龙岩市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352322.7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件,近来,医患矛盾纠纷频繁发生,有效化解该类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面对复杂而繁琐的维权索赔程序,特别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方处于劣势地位,往往由于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从而面临诉讼的风险,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具备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诉讼技能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给了受援人家庭一定的精神抚慰,让受援人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社会对这个家庭的关爱和不离不弃,是社会正能量的最好体现。 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是民心工程,更是为民办实事的良好措施,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自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始,本案承办律师办理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见证了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法治进步,在办理这么多的法律援助案件里,本案却让承办律师深深震撼了,这是承办律师办理的年龄最小的一位法律援助对象,就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脑瘫,本该读小学二年级的年龄,却仍像婴儿般被抱在母亲怀里,神态那么萌,眼神却是漠然的,认不出任何人。之前虽然医院赔了50多万,这次再赔30多万,但接下来的治疗费用还是个无底洞。 江某某的父母都是农民工,靠打工维持生计,收入微薄,要抚养这样条件和情形的一个小孩,该有多难!但承办律师从他们坚毅的表情看到了他们的勇气和坚持,读懂了他们的心声:再难,我们也会坚持下去!毫无疑问,江某某在今后的治疗过程中还会发生新的各项医疗费用,接下来必然还需要第三次起诉,第四次起诉,第五次起诉……法律援助必将一路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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