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杨某到我处咨询《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事宜,原本由杨某所在的社会团体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原公众号,管理者:杨XX),现因杨某本人申请注册了一家新公司,该公司申请了新的微信号(目标公众号),杨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准备将原公众号关注用户、群发文章、素材库内容迁移至目标公众号,杨某根据腾讯公司要求,来到我处咨询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我处公证员审核了申请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身份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人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微信公众号平(https://mp.weixin.qq.com),在“公众号设置”中将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微信号”、“认证情况”、“主体信息”、“原始ID”等内容相关页面截屏并打印留存,打印的相关材料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公证员对原公众号和目标公众号的申请人身份信息、主体名称、原始I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四方面关联性审查,确保与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相一致。对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核实后进行截屏打印的方式保存。 申请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及杨某,在我处公证员的面前共同签署了《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最终公证员按照司法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中第三十四式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云昆明诚证字第XXXXXX号 申请人: XXX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马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杨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签名印鉴 兹证明XX协会的法定代表人马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X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