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当事人争吵中猝死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05月27日01时许,李某某报警称,其哥哥李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海港路秀英时代广场的某商行内与他人争吵,突感身体不适,倒地昏迷,经报“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鉴定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7-2019)、《法医学猝死尸体检验规范》(GA/T170-2019)及《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148-2019)等对李某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尸表检查 男性尸体,尸长182cm,发育、营养正常,尸斑暗红色,见于身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 头顶发长8cm,发色花白,双侧眼睑淤血,角膜高度浑浊,双侧瞳孔不可视,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鼻腔、口腔未见异常分泌物,口唇、牙齿未见损伤。双手甲床发绀。其余体表皮肤未见损伤,肢体未及骨折。外生殖器未见异常。 (二)解剖检验 头部:头皮下未见出血,帽状腱膜下未见出血,双侧颞肌未见出血,各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腔及硬脑膜下腔未见出血,硬脑膜未见破裂,脑表面血管扩张淤血,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 颈胸部:颈部皮下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淤血,未见水肿,喉头及气管内见少量粘液。胸廓对称,双侧胸腔无出血及积液,心包腔见少量淡黄色心包液。 腹部:腹壁皮下及肌肉无出血,腹壁脂肪厚3cm,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间,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5肋间,肝脏位置:剑突下2cm,右锁骨中线下1cm,大网膜及腹腔器官位置正常,未见破裂,腹、盆腔未见积血、积液。胃内见未消化的菜叶及少量食糜,大、小肠颜色正常,未见扭转、梗阻等异常。 各器官检查如下: 脑:重1200g,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脑膜血管扩张充血,脑底动脉环血管壁未见明显粥样硬化,脑干未见出血、坏死。 心:重540g,心脏体积明显增大,左心室壁厚度1.3cm,右心室壁厚度0.3cm,室间隔厚度1.2cm,心内膜光滑。各瓣膜周径分别为:二尖瓣9.5cm,三尖瓣13cm,主动脉瓣7.5cm,肺动脉瓣8.0cm,各瓣膜未见异常。肉柱增粗,表面发白。左、右冠状动脉开口正常,左前降支管腔约3-4级狭窄、左旋支管腔约1级狭窄、右冠状动脉管腔约2级狭窄。 肺:左肺重600g,右肺重650g,无粘连,未见破裂,双肺切面暗红色,淤血水肿明显。 肝:重1400g,大小28cm×19.5cm×10cm,肝脏表面光滑,切面未见异常。 脾:重160g,大小16cm×12cm×4cm,肿大,包膜完整无皱缩,切面未见异常。 胰:重140g,大小22cm×4cm×2.0cm,表切面淤血。 肾:左肾重140g,左肾大小为13cm×6cm×3.5cm,右肾重150g,右肾大小为12.5cm×6cm×3.5cm。双侧肾皮髓质界限清楚,皮质均厚0.6cm,双侧肾盂粘膜未见异常分泌物。 肾上腺:重25g,大小正常,未见出血。 胃:胃内见未消化的菜叶及少量食糜,量约140ml,未闻及异常气味。 (三)病理学检验 脑:蛛网膜下腔血管扩张,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大脑神经细胞结构基本正常,间质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散在小动脉管壁玻璃样改变。小脑及桥、延脑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心脏:心外膜未见异常。心肌纤维排列紊乱,心肌细胞肥大,核大、深染,多发心肌细胞嗜酸性变、心肌细胞波浪样改变及心肌细胞溶解,较多心肌细胞纤维化,多处心肌细胞陈旧性坏死并片状瘢痕形成,间质少许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轻度淤血水肿。心传导系统窦房结未见异常。冠状内膜增厚,见泡沫细胞及脂质形成,左前降支管腔约3-4级狭窄、右冠状动脉管腔约2级狭窄。 肺脏:双肺轻度水肿,部分肺泡腔内充满嗜伊红水肿液及脱落的肺泡上皮细胞,肺间质未见炎症细胞浸润。肺细小动脉管壁增厚。 肝脏:肝小叶结构清晰,肝细胞水变性,散在肝细胞脂肪变性。 脾脏:红髓淤血、白髓结构清晰,血窦扩张,含血量少。小动脉管壁玻璃样改变。 肾脏:肾单位结构清楚,散在肾小球纤维化,伴周围炎性细胞浸润及成纤维细胞增生,肾间质见灶性淋巴细胞及单核细胞浸润伴纤维细胞增生,间质轻度淤血、水肿,部分血管腔内空虚,肾小管腔内未见管型。 肾上腺:各束状带结构正常,类脂质脱失,髓质血管扩张充血。 胰腺:轻度自溶,未见炎症及出血。 胃、肠:黏膜轻度自溶,余各层未见异常。 喉头、气管:黏膜未见明显水肿,未见明显炎性细胞浸润。 (四)法医病理学诊断 1.高血压病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心脏增重(重540g),心脏体积明显增大,左前降支管腔约3-4级狭窄、右冠状动脉管腔约2级狭窄; 2)心肌细胞肥大,核大、深染,心肌细胞嗜酸性变,心肌细胞波浪样改变,局部心肌细胞溶解; 3)心肌纤维瘢痕形成,间质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4)散在肾小球纤维化,脑、脾及肾小球细小动脉玻璃样变; 2.多器官(脑、心、肺、肝、脾、肾等)淤血、水肿。 (五)法医毒物检验 尸检取死者心脏血液进行毒物检验,检验结果:李某血液中未检出地西泮、去甲安定、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氯丙嗪、奥氮平、阿米替林、多虑平、丙米秦、氯氮平、异丙嗪、阿托品、利多卡因、卡马西平、扑尔敏、氨基比林、扑热息痛、麻黄碱、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速可眠、尼可刹米、非那西丁、苯海索、敌敌畏、敌百虫、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MDMA(摇头丸)、MDA、对甲氧基甲基苯丙胺、乙酰吗啡、吗啡、美沙酮、可卡因、咖啡因、氯胺酮、芬太尼、可待因、度冷丁、曲马多、海洛因、四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酸等药毒物成分。

【分析说明】

经对死者李某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检验、病历资料并结合案情经过,综合分析如下: 1.尸检死者体表及各器官组织未检见损伤,故无证据支持李某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 2.经毒药物检测,死者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可排除因以上毒药物致死。 3.尸检主要检见死者心脏增重(重540g),心脏体积明显增大,左前降支管腔约3-4级狭窄、右冠状动脉管腔约2级狭窄;心肌细胞肥大,核大、深染,纤维瘢痕形成,间质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多发心肌细胞嗜酸性变、心肌细胞波浪样改变及心肌细胞溶解;散在肾小球纤维化;多器官(脑、肾、脾等)细小动脉玻璃样变,多器官淤血、水肿,以上改变符合高血压病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病理学改变,且程度较重,可以引起死亡。 4.尸检见死者脑、肺、肝、脾、肾等器官组织淤血、水肿,为急性死亡的一般性改变,未检见明显疾病病理改变。 综上所述,经系统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检验,并结合案情分析,李某符合高血压病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李某符合高血压病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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