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杨某某,女,50岁,2017年12月7日因“腹痛半月,伴下体出血”到龙陵县某卫生院检查治疗。入院后院方根据患者描述及相关检查确诊为节育环置入时间较长而引发腹痛。院方认为杨某某已到退出育龄期,可将节育环取出。当日,院方完善相关检查和术前准备,对患者进行取环手术。在手术过程中,由于节育环安置较长,出现断环且嵌入患者体内,该院医生随即要求患者到县级医院手术取出留置于体内的节育环残留物。患者杨某某随到县某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由于遗留节育环嵌入子宫,伴随有炎症不能即时手术,需住院治疗消除炎症后方可手术。为此,杨某某在县某医院住院,药物治疗后手术,期间,产生医疗费用2114元。出院后,杨某某的腹痛没有完全消除,不能劳动,在家里卧床治疗近二个多月,期间还产生了一部分医疗费。 患者认为:在卫生院治疗期间,术前医生称是简单的取环手术,当天即可出院,而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完整充分告知患者手术方案及其手术风险,且手术当天该卫生院B超机故障,没有完全做好术前检查,术后发生断环并留置体内的情形,医生未及时采取相应治疗,减小损伤,造成自己到上一级医院二次手术,并致使自己在一段时间里无法劳动。故卫生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后期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9000元。而院方认为:造成断环并嵌入体内的原因主要是节育环安置时间过长,卫生院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划分责任,根据划分责任来计算赔偿数额。患者不同意鉴定,认为损害是既定事实,鉴定只是浪费金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患者家属多次到卫生院交涉,到卫生院吵闹无果后,到卫生局等多部门上访,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2018 年1月16日,卫生院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在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后,调委会及时组织卫生院及患者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月17日,调委会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开始调解。调解过程中为了平息纠纷,要能够得到公平合理获得赔偿,调解员告知医患双方有必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是司法鉴定划分责任,根据相关鉴定意见确定院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在调解时,患者明确表示,自己是农村人,文化水平低,家庭贫困,是明显的弱势群体,对医疗事故鉴定或是司法鉴定持怀疑态度,拒绝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划分责任,坚持认为自己目前的一切都是卫生院造成的,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院方表示,院方是有一定责任,但患者要求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实际,且患者多次到医院闹访,造成不良影响,要求通过司法鉴定划分责任。在调解时,双方矛盾聚焦到了赔偿数额确定问题上,院方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但也有患者本身存在自身疾病因素,院方只能赔偿患者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和误工费合计4000元作为补偿,但是患者坚持认为,从县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没有根本痊愈,曾在卫生室、药店购买了很多药,近两个月卧床休养,无法劳动,还留下了后遗症,因此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要求赔偿9000元。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当日,调解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仔细查阅了病情证明等相关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对有关疑点的解释意见。经认真分析讨论研评,作出分析意见如下: 1.患者于2017年12月7日前往该卫生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但存在术前详细检查步骤,没有对患者进行严格的术前化验检查,医院医务人员存在麻痹大意,认为取环手术是小手术,凭经验做事,对手术风险及其术后损伤情况未在术前完整告知患者,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分析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认为患者安置节育环时间较长,部分嵌入体内,在卫生院就诊期间,患者没有如实描述病情给医生,致使医务人员有误诊情形。 3.患者所提出要求院方承担自出院后卧床休息近两个月,且会留下后遗症,要求承担“卧床休息”这段时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在误工时间确认上有一定难度;是否会留下后遗症难以确认,故患者应实事求是提出合理要求。 调解员将分析意见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提出调解方案,医方表示认可,但患者对医院只承担部分误工费意见表示难以就接受,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经调解员反复沟通,对其释法说理,患者终于接受了调解员意见,同意院方赔偿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和25天的误工费来计算赔偿数额,不再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接着,调解员又与医方沟通,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调委会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 1.由该卫生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等各项资金共计6000元; 2.协议签订生效后,患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该事件向任何部门申请追究院方责任,也不得再胡搅蛮缠影响院方声誉。 1月28日,院方将相关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患者。1月3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得知,医患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乡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争议焦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对该医疗行为作出准确分析和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调解中,调解员做到了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从而不仅达到了案结事了,也体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