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李某某与张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日,扶绥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某村的村委主任反映,某村某屯的村民李某某与张某某因李某某砌围墙占用公共用地导致邻里纠纷,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果。因此,村调解委员请求镇人民调解调委会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得知情况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安排调解员赶赴现场,并悉心了解纠纷情况,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该村走访群众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后,于2020年3月某日组织李某某和张某某在纠纷现场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听取双方陈述后,并通过村干调查了解核实到双方矛盾点是因为李某某建围墙需要将原本两家之间留有的一条通道包围在自家院子内,该通道是张某某家排水管及用水管经过路径。张某某认为李某某这样做让他以后需要维修水管的时候必须要进入到李某某家才能维修,这样实在是不方便,而且本来是公共用地,李某某不该这样做。此外,2020年3月初,张某某的父亲在得知李某某建围墙要将公共通道占用后,一怒之下将已经建起来的并未占用公共用地的一部分围墙推倒(大约有50块砖)。李某某认为他们家当时并没有占用公共通道,张某某家人是无理取闹推倒他家的围墙,造成损失不说,简直是欺人太甚,这口气实在是不能忍。当天幸亏村干部及时介入,双方才未引起矛盾升级。调解小组经过现场反复勘察,摆事实,讲道理,对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但李某某因为围墙被推倒一事仍在气头上拒绝接受调解,调解小组只能暂时结束调解工作,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再进行第二轮的调解。 2020年4月某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再次在现场进行第二轮的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李某某的行为明显侵害了邻居张某某的通行权等权利,也有违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调解员指出,通道是方便村民生活、生产的,不能因为自己的方便而占有公共用地,要留有通道确保其他村民的排水、通行,李某某这样建围墙造成了张某某一家的排水管理不便,建的围墙要退让一定的距离确保张某某家排水管理方便,同时也指出张某某父亲推倒李某某家的围墙只能激化矛盾,不能解决问题。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和睦是关键。调解员从法律、风俗、道德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劝说,双方终于静下心来思考,并站在对方立场进行考量,通过法与理情感式疏导,双方终于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双方共同在现场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1.李某某建围墙留出一条约50厘米的通道,便于张某某家排水管理 2.张某某就他父亲推倒对方围墙一事向李某某道歉并负责将推倒部分重新砌起来。

【案例点评】

邻里纠纷是邻居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如果不及时处理好,将会激化矛盾。如何调解好邻里纠纷,本案中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做:一是运用法律条文来讲解,向群众释明处理邻里纠纷的相关法条,让村民知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权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价值,每个人都有为自己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过舒适、享乐、宁静、合谐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人都会意识到自己有随心所欲生活的权利,只是不要给他人造成麻烦,否则他人也会有给自己生活造成麻烦的权利;二是运用同村的乡亲情感来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本案中我们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乡亲之间的邻里情感,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最终达成了和解,做到了情理法之间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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