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 1939年6月9日出生,文盲,重庆市云阳县人,家住重庆市云阳县某镇某村。2016年1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2016年3月22日投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刘某某入狱前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气肿,入狱时体质较弱,具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刘某某入监后一直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并多次到监狱驻地社会医院诊治,病情无明显好转。根据刘某某病情,经监狱批准,于2017年9月26日将刘犯押解至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17年10月11日,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鉴定刘某某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有重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轻度低氧血症、CO2潴留。根据“五部委”〔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病情属于保外就医范畴;如不正规治疗,近期可有死亡危险。 刘某某所在监区在收到病情诊断意见后,立即着手收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相关材料证据。监狱刑执部门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材料和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审查情况,通过了对保证人李某某的资格审查,签订了保证书。2017年10月23日罪犯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一致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刘某某所患疾病以及现实表现情况,为进一步调查评估其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监狱刑执科向该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云阳县司法局对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刘某某进行社区调查评估。云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 监狱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审查同意按相关程序办理。 2017年11月1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市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21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11月24日将刘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到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