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龚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龚某来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龚某是向自己的儿子媳妇要回抚养孙女王小某多年的抚养费。龚某是被告王某和胡某的母亲,两被告系王小某的非婚生父母,自其出生后,王某和胡某便丢下王小某不予抚养,生病住院也不予照顾。胡某自从生下王小某后就没有在家照顾,王小某的抚养管理监护的责任落在了奶奶龚某身上。经花溪区平桥社区尖山村村民委员会及五山居委会指定,龚某作为法定监护人。龚某曾于2018年10月30日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给王小某维权。诉讼后,经花溪区人民法院释明,案件中具有监护权的龚某直接诉讼被告王某和胡某,要求两被告支付龚某抚养王小某所产生的费用,后龚某便对(2018)黔0111民初6632号案件进行撤诉。为了能使王小某健康快乐成长,结合自己身体因素等原因考虑,龚某依法向法院起诉儿子王某和孩子的母亲胡某,以维护王小某的合法权益。 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龚某的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指派花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李觐勇为其代理解决抚养费纠纷问题。 代理人在多次调查取证后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益。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也不能因为没有婚姻关系而不存在。父母因对子女有照顾管理监护的义务,而王某和胡某把尚未成年的王小某丢给自己年老的奶奶实则不合情、不合法。2018年10月30日,龚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给小王某维权。法院认为须以监护人作为原告同时以无因管理的法律事由主张给付抚养费。代理人充分与受援人龚某进行沟通,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后,龚某认同代理人的意见,故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和胡某平均承担龚某为抚养非婚生王小某所产生的抚养费119418.87元;判令王某和胡某自2019年1月1日后每人每月支付龚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非婚生女王小某能完全独立时止,但其成长期间发生大额的医疗费及教育费在300元(凭票)以上的由王某和胡某另行平均承担;判令王某和胡某承当非婚生女王小某在生病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4528.54元;诉讼费用由王某和胡某承担。 花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在庭审时,胡某辩称,龚某系王小某的祖母,监护王小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另外王小某的外祖母离其居住的地方相距不远,双方都可以共同监护,自己也曾委托外祖母照顾王小某的生活,要是龚某年纪大无法照顾王小某可以把抚养权交给有抚养义务的人,自己不应支付抚养费。王某辩称,抚养费是应该支付的,只是现在没有这个能力。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龚某起诉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判决如下: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龚某支付抚养费58931.18元及产生的医药费2264.27元,共计61195.45元;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龚某支付抚养费58931.18元及产生的医药费2264.27元,共计61195.45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本案中,王小某虽系非婚生子女,但仍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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