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宝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决后,该犯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2012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7日移押我监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5年4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2028年5月31日;2017年4月27日,裁定不予减刑。 前科劣迹情况:无。 附加赔偿、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罚金已履行人民币115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1040元,未履行。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0月下旬至2011年3月期间,该犯组织李某某、刘某某与陈某、孙某某、宋某某、黄某、黄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作案工具,乘坐黄某、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多次至上海市宝山区宝钢厂区,采用翻围墙等方法窃得铌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1040元。 2011年2月20日23时许,该犯组织刘某某、安某某、陈某、陈某某、刘某某、田某、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由刘某某利用工作之便,事先在宝钢厂区查看作案环境并望风,由刘某某、安某某与陈某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工具至宝钢厂区作业区,盗窃铌铁1104公斤(价值人民币187680元),在搬运过程中被宝钢厂巡逻队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安某某与陈某某等人持砍刀、铁板等工具对巡逻队员顾某某、聂某某、付某、吴某某实施殴打,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后弃赃逃逸。 2011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陈某在本市宝山区月浦镇,因故与被害人陈某、杨某等人发生争吵,陈某遂纠集该犯、安某某与邓某、吴某某、冯某某、安某某、刘某等人,持砍刀、环形锁等工具对被害人陈某、杨某实施殴打,造成两人轻伤。 该犯系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分子。2012年12月20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批为病犯。
【案件办理过程】
(一)罪犯黄某某裁定不予减刑后的表现。 2017年4月27日,罪犯黄某某因在狱内有打人的严重违纪行为,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悔改表现存疑,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裁定不予减刑。 在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不予减刑的裁定书后,该犯感到非常失望,由于在此次裁定不予减刑以前,罪犯黄某某曾于2015年4月24日被裁定减刑5个月,所以该犯对此次减刑充满信心与期待,在被裁定不予减刑后,该犯情绪非常消极,因为刑期较长,对减刑需求较为强烈,裁定不予减刑的结果,让该犯瞬间失去了改造的希望。 (二)了解裁定不予减刑原因,对罪犯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给罪犯改造希望。 监狱在了解到罪犯黄某某被裁定不予减刑的消极反应后,监狱和监区并没有放弃该犯,而是主动介入,仔细研读裁定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了解该犯裁定不予减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制订了对该犯的教育方案和计划,会同监区民警多次对该犯进行面对面的教育引导,为该犯指明改造的方向。 在教育过程中,监狱刑罚执行科向罪犯耐心讲解:根据现行的减刑政策,需要对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作出综合考察。法院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有理有据,是依法办案。希望该犯面对现实,不要怨天尤人,多反思自己的原因;并告诫该犯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吸取之前因打人严重违纪被扣分的教训,在狱内踏实改造,认罪悔罪,遵守狱内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履行能力去积极缴纳财产性判项,踏实改造,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三)经教育,罪犯调整好心态 ,改造日趋平稳。 经过监狱和监区耐心的教育,罪犯黄某某负面情绪越来越少,改造表现日渐平稳,态度也较之以往有了积极的转变,裁定不予减刑后,在狱内遵规守纪,没有再出现任何违纪扣分,同时在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该犯虽然家庭困难,大帐收入极其有限,但是能够主动通过亲情电话信件等形式,积极与家人联系,寻求家人帮助履行财产性判项,并且重新制定还款计划,从自己的小额工资中省出大部分金额,继续在狱内有计划的履行财产性判项,履行态度积极,较之以往有了显著的变化。 (四)案件重新上报。 1.立案审核。 考虑到罪犯黄某某经教育后,在狱内表现较为平稳,没有再出现任何违纪扣分,减刑间隔期也进行了适度延长,并且从小额工资中提取了大部分金额,积极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重新制订了还款计划书,2018年1月,罪犯黄某某所在监区为该犯重新报请了减刑立案,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该犯认罪悔罪态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与改善,裁定不予减刑后,在狱内能吸取教训,遵规守纪,没有再发生任何违纪,且继续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态度有了显著的变化,符合报请减刑的条件,最终同意了监区对该犯的立案提请。 2.评审会意见。 随后罪犯黄某某减刑案件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等环节和公示程序后、送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科室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仔细审查,确认无误后,送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经过审议,作出同意报请罪犯黄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民警和罪犯均未对罪犯黄某某减刑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3.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经审查,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程序合法。 4.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在收到检察机关关于罪犯黄某某的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行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行政办公会经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上次裁定不予减刑后 ,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财产性判项履行态度较为积极,变化较为显著,监狱在减刑幅度上进行了严格把控,报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 5.移送法院。 监狱于2018年4月将罪犯黄某某减刑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某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南汇监狱6次表扬等奖励。并有罪犯黄某某的认罪书、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裁定不予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同时能继续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对该犯做出了减刑四个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