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重庆市某某压铸有限公司、重庆渝某压铸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周隼律师为首的律师团队就重庆渝某压铸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压铸有限公司与某某国际实业有限供公司、张某某的债务重组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基于债务人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中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韩某某等(以下统称“某某公司”)资金断链,濒临破产,已不再具有清偿能力,为确保重庆渝某压铸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重庆某某压铸有限公司、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渝某压铸”)尽可能实现部分债权清偿,降低损失,并确保重庆某某压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的信用不受损,代理律师与渝某压铸反复沟通并斟酌后,渝某压铸作出了部分利益放弃,最大化实现部分债权回收而实施一系列的债务重组工作。
【争议焦点】
本次债务重组中,主要争议点或难点在于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出现严重财务危机时,涉及债权人渝某压铸的选择和取舍问题,如果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进行诉讼,势必会影响重庆某某压铸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的信用,对公司的经营将造成严重的影响;更何况,结合当时和现有的情况分析,重庆渝某压铸有限公司对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两笔债权也无法收回,某某公司也无法或不能提供任何抵押物或其他有效解决方式,以及相关债权转让其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车位能否直接过户、房屋过户过程中在办理解除抵押与办理新的产权登记之间可能出现的查封问题的解决、实现担保物权等。
【律师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收集了重庆某某压铸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的系列贷款合同、相关借款协议等,并与当事人沟通了相关的背景、事实及目的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不动产查询,实地走访,租户了解等工作,经与渝某压铸反复沟通并斟酌后,为降低损失,实现部分债权利益,达成同意豁免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的交易方案: (一)光大银行重庆分行、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压铸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直接向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归还陆仟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其中利息以6000万元的原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在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确保标的房屋无任何司法保全、担保及其他权利负担的前提下,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将标的房屋折价,抵偿或转让给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实现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二)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抵押担保合同》,即将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对重庆某某压铸有限公司的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办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 (三)在标的房屋完成过户至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在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全部标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前提下,重庆渝某压铸有限公司免除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5000万元借款协议项下其中的肆仟万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务,尚余的借款本金为壹仟万元整及其相应的利息等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仍应归还,有关剩余的壹仟万元整的还本付息事宜在5000万元借款协议基础上另行签署借款协议或补充协议; (四)在标的房屋完成过户至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在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全部标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前提下,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免除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2750万元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鉴于标的房屋中2119.7平方米的商业裙楼已经出租,各方经协商确定 “某某公司负责在本协议签署时向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各承租人递交的就标的房屋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或承诺,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五)各方明确约定“某某公司负责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促使渝北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同意将标的房屋中的全部车位在本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标的房屋中全部车位的过户登记手续”;对于截止2016年3月31日,基于6000万元借款合同项下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尚欠重庆市重庆某某压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772488.87元的利息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仍须支付,其支付方式为:在2016年内分三次平均支付完毕。 代理律师草拟了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系列交易合同之后,适时开展不动产的过户登记工作,并且就商业裙楼陆续与现有承租人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
【案件结果概述】
渝某压铸方与某某公司方于2016年3月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合同》等系列交易合同,之后,适时开展不动产的过户登记工作,并且就2119.7平方米的商业裙楼陆续与现有承租人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目前在正常履行过程中。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利实现了抵偿的房产或利益,达到了预期目的,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除了法律规定的三种禁止转让之外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三种被法律所禁止转让的情况分别为:(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我国《物权法》第五、第六条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关于一般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于债权转让是否需要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问题,代理律师认为“为了实现抵押权的根本功能;结合《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债权转让中原债权的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五)《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处置方式已做出限定,但代理律师认为车位可以单独转让、单独登记,但实践中对车位的处分应符合公益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故在本重组案中,在批量车位的处置时,非业主仍可以参与竞买,但作为竞买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即如果再出售,应当优先转让给小区业主等公益要求。
【案例评析】
本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债权转让其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车位能否直接过户、等难点或焦点,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债务重组协议》等系列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某些不能明确的情况也需要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进行适时风险防范,以防控各种法律风险的出现。 另对于债权转让是否需要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问题,学术界大多认为不需要变更登记,也有少数认为需要变更登记方能在物权法上享有优先权;在实务操作中,大多数判例也支持不需另行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也有少数法院的判例认为需要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方可享有优先权。代理律师曾在《法制博览》发表了《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效力研究》一文,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为了实现抵押权的根本功能;结合《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债权转让中原债权的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实务中,为了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建议担保人为其他债务人进行担保时要对抵押权是否可以转移作出明确约定。 《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处置方式已做出限定,但代理律师认为车位可以单独转让、单独登记,但实践中对车位的处分应符合公益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故在本重组案中,在批量车位的处置时,非业主仍可以参与竞买,但作为竞买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即如果再出售,应当优先转让给小区业主等公益要求。
【结语和建议】
本次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取舍以及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现有的时间点回看,当时作出的债务重组决定以及相应的操作路径是极其正确的,在商业裙楼门面过户以及车位的实现担保物权、执行程序等进行得都比较顺利,取得了抵偿房屋的权属或利益,达到了预期目的,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