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1983年10月30日生,高中文化。刘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0日交付江苏省溧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13日,刘某因“左中下腹胀痛半月余”到医院就诊,经腹部CT检查、CT引导下经皮后腹膜腔肿块穿刺活检术、结合免疫组化检查,诊断为:弥漫性大B细胞性淋巴瘤(非临床治愈期)、左肾周围炎、左侧胸腔积液。疾病诊断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情形。 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保证人。刘某母亲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江苏省溧阳监狱十八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对刘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区提请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委托泰兴市司法局核实罪犯拟居住地,并调查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泰兴市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为:综合各方意见评估,建议依法办理。 2020年2月21日,江苏省溧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并邀请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评审会议。评审同意后于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5日在全监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监狱将提请刘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刘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刘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3月3日,江苏省溧阳监狱将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刘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刘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于2020年3月14日同意刘某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3月16日,溧阳监狱将刘某押送至泰兴市司法局顺利完成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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