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王某某与孟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初,孟某某的父亲因车祸不幸离世,孟某某在极度悲伤的情况下,不慎将自己父亲的坟埋在了王某某家的祖坟地里。2017年3月16日,王某某到自家地里时,发现这一情况,遂联合其家人到孟某某家讨要说法,要求孟某某立即将其父亲坟迁走。但孟某某认为其父亲刚下葬不久,迁坟是对死者最大的不尊重,因此拒不挪动。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因迁坟事件发生纠纷,因此共同申请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双方是同村村民,处理不好容易引发邻里纠纷,造成邻里不和谐。另一方面,因本案涉事人员众多,极易引发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使事态更加严重。故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三名调解员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并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后,得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孟某某父亲的坟是否需要迁移?如需要迁移什么时间迁移为好? 调解员首先告知当事双方调解的程序、纪律等,随后听取双方陈述。当事人王某某及其家属认为孟某某父亲的坟埋到自家祖坟地里,严重破坏了自家祖坟的风水,孟某某理应立即把其父的坟迁移。但孟某某一方认为,自己的父亲才下葬不足半月,如果挪坟,这会使死者无法安息。因各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调解无果后,调解员针对此次纠纷事件召开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认为挪坟时间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另外,善于利用调解资源也是一个突破口。于是调解员立即行动,找到了村上颇具威望、村民都十分尊敬的张某某。张某某获知此事,同意帮助调解员共同调解此起纠纷。当事人见到张某某的到来,都十分吃惊,态度也明显有所转变。首先,人民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双方要保持克制,不能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并告知纠纷双方一旦违法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此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冷静下来,能够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开展;其次,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入手,向双方当事人剖析事实,阐明道理,明确责任,并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同时劝说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劝说双方要秉持“远亲不如近邻,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听此一席话,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确实欠妥,要求孟某某立即挪坟,对其家人和其死去的父亲都是不尊重的;孟某某也深感惭愧,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致使王某某家祖坟风水遭到破坏,还差点引发大的矛盾冲突。经过一个上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有不当之处,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是三年后的清明前,孟某某将其父亲的坟地迁移。二是王某某的祖坟地由于此次纠纷遭到损坏,孟某某负责恢复原状。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签字确认,握手言和,并均对此次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坟地纠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大。本案挪坟时间是主要的纠纷源头,只要抓住“突破口”,从“突破口”入手,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善用调解资源,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就会成功化解纠纷。本案中当地的风俗习惯成为解决本案的重要依据,孟某某父亲的坟埋入王某某家祖坟里,确实不合乎情理,孟某某也认识到挪坟是不可避免的,经过调解员细心、耐心的规劝,再加上张某某从中劝说,双方同意于三年之后清明前挪坟,同时孟某某承担王某某祖坟恢复原状的责任。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最终化解了此次矛盾纠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