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喻某某,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文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2019年7月9日交付重庆市渝西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29日,罪犯喻某某被送至重庆市监狱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治疗,中心医院诊断该犯患有:1.慢加急性肝衰竭;2.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 脾大 门脉高压;3.肝性脑病;4.门脉高压性胃病;5.低蛋白血症;6.电解质紊乱。2019年11月4日,罪犯喻某某突然出现行为异常,不能正常交流,呈嗜睡状态,有死亡危险。 11月9日,由罪犯喻某某所在监区提出申请,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将该犯送至重庆市人民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重庆市人民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诊断该犯患有“慢性乙型病毒肝炎后肝硬化 胃底食管静脉曲张 腹腔积液 肝功能失代偿、腹膜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原发性肝癌可能性大、肺部感染并胸水、电解质紊乱、腔隙性脑梗塞”,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11月2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领导小组对罪犯喻某某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显示该犯社会危险性程度为低级。监狱对保证人喻某甲(罪犯喻某某之姐)的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喻某甲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备保证人资格。 11月27日,根据《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认为罪犯喻某某在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保证人经济收入稳定,愿意为其担保并承担监护责任,建议对罪犯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28日,监狱向重庆市永川区(罪犯喻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发出《拟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调查该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12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罪犯喻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12月1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建议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2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喻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6日,重庆市监狱局批准罪犯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罪犯喻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同时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罪犯喻某某原判法院以及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1月7日,渝西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喻某某押送至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永川分院,与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以及保证人喻某甲在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永川分院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