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3日,受援人叶某应聘到湖北省黄冈某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当日双方即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2014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岗位为导购员,工资标准未作约定。 2016年12月31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公司为叶某结算工资到2016年12月;为叶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12月;公司支付叶某2个月经济补偿金共4400元;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后,叶某发现,其入职时间为2014年11月,但其公司直到2015年5月才开始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遂到黄冈市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咨询,经值班律师为其梳理后另发现某公司有多处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2016年3月至5月期间,公司因经营原因安排叶某下岗待工,期间停发工资和停缴社会保险,未发待岗生活费;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叶某岗位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且未发加班工资;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实行公司自行制定的综合工时制,工作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均要求上班,未发加班工资;未安排叶某休年休假,亦未发放未休年假工资。 叶某当即提起法律援助申请,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黄冈市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受理,当日即为其指派了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马春艳律师代理其维权案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叶某首先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提请了劳动仲裁,2017年4月23日,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1、限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生活费2571元,未休年假工资202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8496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450元,共计17539元;2、被申请人某公司为申请人叶某申报补缴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社会保险费。 2017年5月12日,某公司不服裁决,以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某公司代理人提出某公司与被告叶某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叶某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不存在拖欠加班费,也不拖欠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协议中写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事后原告向被告叶某支付了补偿金,还有员工移交手续清单,这些都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 对于某公司方代理人紧抓双方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从而得出不存在劳动争议的观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当即对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和证明目的提出了否定的意见。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要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结合本案,由于协议书对叶某的未休年休假、法定休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下岗待工生活费、未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要求明确的事项,均未作明确处理,故不能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某公司亦不能藉此逃避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随后,援助律师向法庭一一列举了某公司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并对应举证,将某公司所要承担的责任阐明。 最终法庭对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的证据及代理意见完全采信、采纳,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待业期间生活费、未休年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四项共计17539元。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实务操作中较为常见,本案最终在法援中心的援助下通过司法途径得以维权成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法律严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不应盲目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违反劳动法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满足劳动者合法经济利益上节省成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应对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益有所认识和掌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 在经济活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除了劳动关系,往往还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在部分行业形成了默认的“潜规则”:常态性加班;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少休或不休;克扣或不发加班费;“五险一金”少缴或不缴;随意辞退且不予经济赔偿;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霸王条约”等等。劳动者往往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被侵权后缺乏维权渠道、隐性侵权未察觉等原因,导致真正有效维权的劳动者成了极少数的存在,大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仍在持续、反复发生。 本案中,受援人叶某被用人单位侵犯合法劳动权益主要表现形式有:未缴纳部分社保、未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承办律师在诉讼活动过程中能精准地发现受援人被侵权的情形,在法庭上一一列举并举证予以阐述,代理意见最终亦被法庭全部采用。受益于援助律师的专业素质和勤勉精神,受援人叶某的维权成功是一起具有典范教育作用和警示意义的援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