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监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9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2015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2016年8月31日,杨某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经与杨某谈话,对杨某个人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法律知识缺乏,对违法后果缺少正确认识,个人自控能力较差。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对新事物接触和学习能力较强。据此,司法所对杨某制定了矫正方案,帮助其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让其学法、懂法、自觉守法;及时掌握该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及时掌握该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帮助该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情义观;帮助该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通过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方式,树立法律意识及守法观念。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礼和司法所为杨某建立了矫正小组,包括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队干部及其父母亲,共同作为杨某的监管人和帮教人,并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人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规定,要求杨某每个月20号前后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个人思想、生活、工作等情况;并要求杨某每周电话汇报个人动态。 (四)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自入矫以来表现较好,惠农区司法局礼和司法所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了普通监管措施。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对杨某实施了手机定位管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其办理了电信手机号码,并开通了“司法e通”定位功能,同时还签订了《石嘴山市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和《石嘴山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监督告知书》。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的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到杨某所住村队走访核实了杨某现实表现情况。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外出审批情况 杨某在矫期间,礼和司法所依法对其外出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办理了请销假手续。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2017年7月11日,经惠农区社区矫正局核准,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对杨某在矫期间不遵守定位手机管理规定,存在停关机现象致使定位失败等行为给予警告一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矫正期间,司法所帮助杨某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挖掘机司机)》,使其有了一技之长。通过对杨某进行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杨某社会习气已有所改观,杨某家人及其所在村队干部对杨某社区矫正后的表现均给予了肯定。社会的肯定有助于杨某在矫期间的良好表现。

【小结(或反思)】

杨某在接受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滋生了侥幸心理,出现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依规给予警告处分后,杨某的行为表现有了转变。从案例可以看出,在日常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保持警醒,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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