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渐凸显。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无具体的物理形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常会面临证据不足或者不完整的困境,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对侵权证据的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上海某文具用品公司是国产文具用品巨头,其生产的多种文具用品颇受大众喜爱,有着不错的市场占有率。但是最近该公司接到不少消费者投诉,称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此,该公司特意向投诉的消费者收回产品,检验后发现这些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不是由该公司生产,而是盗用了该公司商标的山寨产品。针对以上情况,上海某文具用品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温州市浙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对该公司的主体身份以及该公司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了审核。在确认公证申请主体适格的情况下,温州市浙南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为了提供优质、便捷的保全公证服务,浙南公证处为当事人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并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指派公证员外出取证。历时4天,浙南公证处两名公证员全程跟随上海某文具用品公司的代理人在温州市区、永嘉、瑞安、乐清、苍南、平阳等多地的商铺购买取证。之后,公证员将所购侵权产品带回公证处,查看、清点后,随机取出所购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封存,封存后的产品交由上海某文具用品公司的代理人保管。随后,上海某文具用品公司持该保全证据公证书向有关商家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商标作为企业的品牌形象,使用广泛,且有易复制、冒用成本低等特点,因此对商标侵权的证据进行保全十分必要。保全证据公证正是精准解决企业这一痛点的有效方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将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据在诉讼中中有着优先的证据效力,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南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其拍照及购买相关“钢笔”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盛某某及孙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来到永嘉某某书店(永嘉县某某街道),进入该商家后,孙某某购买了2支“钢笔”和2支“中性笔”,并支付了45元(其中钢笔每支20元)。 购买上述“钢笔”和“中性笔”后,由孙某某使用本处提供的手机[品牌:HUAWEI(Mate 10),型号:ALP-AL00]对上述商家的店面外观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1张(详见附件页码1)。 当天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盛某某及孙某某返回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由孙某某对上述所购买的2支“钢笔”和2支“中性笔”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3张(详见附件页码2-4)。 孙某某拍照后,由本处对上述所购的“钢笔”和“中性笔”进行封存,孙某某对封存情况再次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2张(详见附件页码5-6)。上述购买的“钢笔”和“中性笔”封存后交由孙某某自行保管。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照片共六张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