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21岁,广东人,小学文化,三四岁时父母离异。2014年,黄某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6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7月25日,黄某又因盗窃罪被警方抓获,后羁押在江苏省镇江市看守所。 2017年1月,黄某因经济困难通过镇江市看守所向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法援律师姚文娟担任黄某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 辩护人接手此案后,立即与法院的刑庭联系,了解本案的基础案情以及案件审理时间、审理法官。本案公诉人指控黄某涉嫌4起盗窃案件:1、胡某、黄某伙同何某至某甲小区,何某采取翻窗等手段入室盗窃,窃得现金1万元,金饰若干,经鉴定赃物价值22770元。2、胡某、黄某伙同何某至某乙小区,何某采取攀爬翻窗等手段入室盗窃,窃得苹果牌IPAD一台,经鉴定赃物价值3528元。3、胡某、黄某伙同何某至某丙小区,何某采取翻窗等手段入室盗窃,窃得首饰等物。4、胡某、黄某伙同何某至某丁小区,胡某采取翻窗等手段入室盗窃,窃得LV包3只、尼康相机一部、软中华香烟1条。经鉴定,LV包价值共计25500元、尼康相机价值1233元、软中华价值620元。LV包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次日,辩护人赶往看守所,会见本案被告人黄某。会见中,辩护人认真听取了黄某关于本案的辩解和意见,对黄某的基本家庭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黄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也愿意积极退赃,因其身无分文,遂请求辩护人能够与其父母联系,请求他们能帮助其退赃。会见结束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联系了黄某的父母,转达了黄某的愿望,但其父母明确拒绝帮助退赃,辩护人在双方的交流中,深深感受到黄某父母因对儿子多次失望进而冷漠的态度。 随后,辩护人前往法院查阅、复印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对其中的重点内容整理成册,认真比对,以阅卷笔录的形式将其中关键点和疑点一一记录。开庭前,辩护人第二次会见了黄某,介绍了庭审的程序和审判期限的相关规定,了解了本案一些关键性问题,核实了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各种疑点,双方就辩护思路和辩护意见进行了详细沟通。辩护人对黄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给予了肯定后,委婉告知了其父母拒绝帮其退赃的意见。为对黄某进行心理疏导,律师从长辈的角度分析了父母的心态,同时也表示会尽心尽力为其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2017年5月24日,本案在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面对公诉人的4起盗窃事实的指控,向法院提出了本案证据材料的疑点,控辩双方就第一起盗窃案中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此外,律师还从赃物的追回、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积极为黄某争取从轻处罚。律师认为:1、第一起盗窃案中,公诉方指控的黄金价值的鉴定结论为22770元,黄金的重量仅仅依靠失主口述足金69g作为被盗且黄金首饰重量的鉴定依据,没有购货发票或者实物等其他证据相印证,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第4起盗窃案件中,部分赃物(LV包)被追缴并发还受害人,使得盗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得到显著降低。这起盗窃案的鉴定损失27353元,赃物被追缴后挽回经济损失25500元,实际造成损失仅为1853元。3、公诉方指控黄某参与的4起盗窃案件中,黄某仅是听从胡某安排,没有主动提议,不敢独自盗窃,仅在盗窃案中起到了“望风”的作用。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没有隐瞒或者试图推卸自己犯罪责任的情形,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从始至终都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对案件的破获和事实认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在庭审中,黄某对第5起由胡某单独实施的盗窃案件的旁证口供进行了否认,但其行为是在陈述其亲历的事实,而非翻供,不能据此认定其认罪态度不好。5、黄某特殊的家庭情况是导致其走上犯罪的社会因素之一,其父母在其三四岁的时候就离婚了,从小缺乏监管,在青春叛逆期未得到父母良好的关爱和引导,文化程度不高,无一技之长,独自一人在外无生活来源,这才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应当说其家庭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从本案来看,黄某的“胆小”说明其仍是可以被挽救的。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对黄某予以从轻处理。 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争取下,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公诉方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事实中对盗窃金饰作出的22770元的价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院判决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万元。黄某对于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再上诉。
【案件点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的量刑主要依据是犯罪的数额,本案中公诉人指控黄某的4起盗窃事实总金额高达5万多元,按标准应当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且黄某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1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2016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从表面上来看可以说是个劣迹斑斑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律师接案后并未消极懈怠,而是耐心听取黄某的辩解,详细查阅卷宗材料,仔细对案件细节进行分析,尽心尽力从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为黄某提供了有效的辩护。面对黄某父母拒绝帮其退赃的事实,律师积极做好黄某的心理疏导,教导其调整心态,正确看待父母的想法,使原本对自己失去信心的黄某,重新感受到了社会对他的关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律的惩罚。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从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出发,对黄某予以从轻判决,对其重新融入社会、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