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纪某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受援人纪某退休后随女儿在漳浦生活。2021年4月30日,纪某在漳浦县绥安镇永嘉天地门口见到刘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车钥匙没拔,遂用车钥匙启动该电动车,将该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居住地的漳浦县绥安镇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80元。2021年5月,公安机关破获此案,纪某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上述电动车交还被害人刘某。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纪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罪具结书,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受援人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1年6月18日,漳浦县人民法院根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决定为纪某指定辩护人,并通知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纪某提供辩护。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黄秋红律师为纪某涉嫌盗窃罪一审审判阶段提供辩护。 2021年6月25日,黄秋红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受援人纪某,询问纪某是否接受法律援助,即由黄秋红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纪某同意接受黄秋红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与黄秋红律师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黄秋红律师就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对纪某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详细地向纪某询问并核实,纪某明确其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021年7月1日,辩护人到漳浦县人民法院阅卷后,与承办该案的法官沟通案情,并提出虽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受援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受援人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该量刑建议,但辩护人认为,该案的犯罪金额较低,受援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因受援人本人多次向辩护人表达其系一时冲动犯罪,对犯罪行为非常后悔,考虑到受援人是一名退休老人,结合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对其判处刑罚,其退休待遇将被取消,其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该后果对年迈的受援人及其老伴都是毁灭性的。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对受援人的犯罪行为应本着教育大于惩罚的目的,谨慎适用刑罚,并建议对受援人免除刑罚。 2021年7月9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纪某盗窃一案,现场同时有多名社会人士参加旁听。庭审时,纪某向法庭忏悔,多次痛哭流涕。辩护人提出纪某被抓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纪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纪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纪某的认罪悔罪表现非常好;纪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 2021年7月22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后,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纪某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而且受援人纪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按常规来说,辩护律师辩护的空间很小,但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师尽责尽力,在办案过程中不断传递善意和爱心,让受援人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受援人起到了教育和惩罚的作用,同时也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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