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男,1990年1月30日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2012年3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二中刑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高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2012年11月14日调入北京市前进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3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7月6日减刑一年,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4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19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五监区召开拟假释罪犯评估会,对罪犯郑某的拟提请假释案件进行了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监区认为罪犯郑某经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分值属于较低风险,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报送罪犯郑某的假释评估意见。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评审,罪犯郑某拟假释评估材料齐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分值计算准确,并收到了居住地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监区对罪犯郑某的拟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意见。 2018年3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郑某建议假释案件,综合罪犯郑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郑某在入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经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罪犯郑某建议假释。 监区将罪犯郑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郑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经评估罪犯郑某再犯罪风险较低,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郑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罪犯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监狱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郑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郑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复印件)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郑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裁定予以假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