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张某与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某日,宜阳县某商场门口,张某驾驶某小型轿车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开启车门,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住院,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当即被送往宜阳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面部挫裂伤,建议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行外伤清创缝合、抗感染等治疗,住院7天,于2017年10月治愈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3034.77元。李某住院期间,张某仅全额支付了医疗费,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时隔一年多,双方共同来到宜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邀请双方来到调委会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李某的丈夫康某来到调解室,代理其妻李某参与调解,张某本人参与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调解原则以及调解相关规定。随后,调解员查阅了双方的证据材料,并询问了双方的调解诉求。康某表示,尽管事情发生一年有余,但其妻子李某面部仍留有伤疤,化妆也无法遮盖,相当于被毁容,要求张某除了赔偿李某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和电动车损失外,还要赔偿整容费用。张某表示,其对交警队认定的事故责任无异议,并且车辆投保的是全险,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对方的损失,并且也同意赔付对方适当的整容费。 鉴于双方对于依法赔付具备基本的共识,接下来的调解重点就是确定赔偿金额。考虑到李某的电动车实际损失却没有相关票据支持,实际产生的交通费也没有相关票据支持,并且整容费用还没有实际产生,这些都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因此,调解员建议把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整容费、电动车损失等各项损失一块协商,双方均表示同意。康某认为各项费用相加最低30000元,张某表示要求太高,无法接受,仅能承受20000元的总数,双方都坚持己见,不肯让步。 调解员改变调解方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让张某先行回避,给康某单独做工作。对于李某的损失,调解员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进行了详细的计算: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计算,李某的医疗费3034.77元,张某已经支付;2、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话,按照从事农业生产标准40990元/年,每天112.30元,即786.10元;3、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标准按照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平均工资39522元/年,每天108.28元,即757.9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计算,即350元;5、营养费每天20元计算,即140元;6、交通费,每天20元,即140元;7、电动车损失,按2000元计算。上述赔偿金额共计7208.83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应当再支付4174.06元。调解员进一步指出,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整容费用是要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尽管上述赔偿金额中没有包含整容费用,但既然对方已经表示愿意出20000元,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而走上司法程序,实际上得到的赔偿金额或许还没有这么多。听完调解员的讲述后,康某表示可以做出让步,但赔偿金额不能低于26000元。 随后,调解员请康某回避,张某进入调解室。张某表示不肯让步的主要原因是对整形费用心存疑虑,调解员当场拨打了某医院医疗整形科的电话,就李某目前的情况,初步咨询了费用。张某听后表示,换位思考,对于年轻女性,李某现在脸部留下了疤痕,肯定心里也不好受,愿意承担对方的整容费用,希望康某也能参考公立医院的费用价格,再适当少一些。调解员将26000元的要求告诉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至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经双方友好协商,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整容费用、电动车损失等各项赔偿金额共计26000元; 2.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需再向李某赔偿上述项目金额共计26000元; 3、协议履行完毕后,此次纠纷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再以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诉求。 协议当场履行,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对事故责任和理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无异议,但在赔偿金额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致使纠纷久拖不决。调解员在调解该起纠纷时,在调查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准确把握矛盾的关键点,准确运用法律法规,针对纠纷症结,逐个击破,最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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