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法律援助处对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吉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海南省某县三道农场往三亚市海棠区藤桥方向行驶,途径海榆东线278公里处时,偏左与相对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车主为邓某某的小型轿车的车头部位相碰撞,造成吉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吉某未戴安全头盔且饮酒后驾驶未办理年检的二轮摩托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吉某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大于黄某某,故吉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吉某被送往301医院海南分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车祸伤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后转入解放军第四二五医院住院治疗,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由于吉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需要有人专门护理,经济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吉某住院期间,邓某某、黄某某支付了40000元医疗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2016年4月14日至4月28日,吉某在301医院海南分院住院已花费医疗费103112.03元,转院至解放军四二五医院后又被催交治疗费,其家庭是举债治病,已欠下几万元的外债。吉某家属多次找黄某某、邓某某及保险公司解决,各方相互推责,均拒绝为吉某家属解决问题。 2016年5月18日,吉某家属到三亚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在听取陈述及审查申请材料后,三亚市法律援助处当日批准了吉某的申请,并指派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戚云霞律师承办此案。 戚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吉某家属的陈述,并到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院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因吉某病情严重且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吉某的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医疗费远远超过吉某家庭经济负担能力,戚律师在与黄某某、邓某某及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16年6月21日,戚律师为吉某拟写了起诉状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黄某某、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因吉某家属无力支付法院的诉讼费,戚律师代其拟写缓交诉讼费申请并得到了法院同意。法院立案后,戚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考虑到吉某病情尚不稳定,需半年后才能鉴定伤残,这势必会造成诉讼时间延长,且吉某家属根本无法负担巨额的医疗费,进而影响吉某的进一步治疗。与吉某家属沟通后,戚律师决定先予主张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摩托车损毁赔偿费、住宿费等,待吉某的伤情符合伤残鉴定条件时再起诉主张其他费用。2016年9月18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某和邓某某共同承担25%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护理费23024.17元、误工费11561.67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4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18449.34元,共计60035.18元。一审判决后,黄某某、邓某某、保险公司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代理人积极与各被告进行沟通,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赔付,暂时缓解了吉某的经济压力。 2016年11月7日,因吉某的伤情符合伤残鉴定的条件,吉某家属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戚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6年11月22日起诉至法院。2017年1月11日,吉某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且颅骨缺损,分别评定为一处一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有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和护理人数评定。2017年4月1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于戚律师提出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和认定。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8407.02元;被告黄某某、邓某某向原告吉某赔偿186108.78元,共计724515.8元。一审判决后,黄某某、邓某某、保险公司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戚律师积极与各被告进行沟通,保险公司及时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责任限额进行赔付,黄某某和邓某某也及时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案于2017年5月全部执行完毕。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戚律师与所在律所主任及其他律师对本案进行了集体研究,对本案提出如下争议焦点: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赔偿责任主体是谁?三、吉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比例?四、吉某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戚律师仔细查阅各种医学资料及案例,尽可能为吉某申请伤残鉴定的项目(伤残等级、护理期、护理人数、营养期、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援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导致交通事故惨剧的发生,高额的医疗费和受援人在该事故中致残长期处于植物状态,让新婚不久且怀孕的妻子和年迈的父母承受着沉重的精神和生活压力,让一个本不富裕的少数民族农村家庭更加陷入困境。受援人家属文化水平不高,母语为黎语,对海南话、普通话不够精通,交流有一定难度。受理该案时,三亚市法律援助处安排会黎语的工作人员为受援人及其家属提供翻译服务,考虑到受援人居住在某县农村,往返三亚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宜路途遥远,在受理时即启动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律师,安排办案律师当天和受援人家属见面了解案情,为受援人提供了便利。办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反复核实案情,及时调整办案思路,为受援人提供了热情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 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历时一年多,而且受援人经济条件极为贫困,无力交纳一审诉讼费。律师多次帮助受援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促成法院同意受援人缓交诉讼费2217元,解决了受援人立案难的困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虽未采纳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至少30%的赔偿责任,但最后也认定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且其余大部分代理意见均得到采纳和认定。法院虽然认定吉某单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被告只承担25%的赔偿责任,但是通过办案律师的积极努力,为原告吉某主张多项权益先后获得赔偿共计784550.98元且都已经履行完毕,彰显了办案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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