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被鉴定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15时在信阳市浉河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一、信阳市中心医院病历记载: 入出院时间: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8日 主诉:车祸伤后全身疼痛2小时。 查体: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神志清醒,平卧位,表情痛苦,查体合作。左眼睑肿胀、淤血;口腔可见少量血凝块;左侧胸部压痛,胸廓挤压试验阳性,双肺呼吸音粗糙,左肺可闻及少量湿啰音,右肺无啰音。 CT片示:双侧多发肋骨不全骨折。入院给予卧床休息、对症、止血、营养、康复等治疗。 二、出院诊断: 1.闭合性胸部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创伤性胸腔积液;2.颌面部软组织损伤;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高血压病;5.脑硬膜下血肿。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相关影像片进行法医学阅片检验。 2、鉴定用设备 听诊器,数码相机,X光片观片灯,胶片扫描仪。 3、检验结果 自诉:车祸外伤至今仍感胸部疼痛,左侧为重,伴胸间咳嗽。 检见:家人搀扶下跛行入室受检,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查体见:左胸部压痛,胸廓挤压阳性,双肺呼吸音粗。 4、阅片所见 2020年11月15日CT片:左侧多发肋骨骨折。 2020年11月16日CT片:双侧多发肋骨骨折。 2020年12月8日CT片:左侧第2、3、4、5、6右侧第3肋骨不全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张某某伤后即有胸背部疼痛、伴胸闷。目前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审阅其伤后影像学资料示:左侧第2、3、4、5、6右侧第3肋骨不全骨折。据此,可以明确被鉴定人外伤后致:双侧肋骨多发性不全骨折。 目前被鉴定人张某某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条件。 被鉴定人张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阅片见左侧第2、3、4、5、6右侧第3肋骨不全骨折,目前仍感胸背部疼痛、伴胸闷、咳嗽、胸廓对称,胸廓挤压试验阳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3.7条之规定,肋骨骨折6根以上,评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某左侧第2、3、4、5、6右侧第3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