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胡某某,男,1974年2月生,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2012年10月18日交付湖北省江北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9月、2016年9月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江北监狱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胡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胡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三次获得监狱表扬,罚金1000元已缴纳。八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抢劫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减刑应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八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6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胡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胡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法裁定对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