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2岁的小女孩王某某自幼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父母于2013年8月12日经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王某某由父亲抚养,母亲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口头约定医药费各负担一半。自二人离婚后,王女士没有支付过王某某的抚养费及医疗费用,也从未看望过王某某。离异后的父亲无固定工作并患上抑郁症,本已自顾不暇更无力照顾患病的女儿,爷爷奶奶承担起照顾儿孙两辈人的重担。随着生活花费和医疗支出日益增加,两位老人为维持孩子生命身陷穷困,但母亲对亲生女儿还是不闻不问。忍无可忍之下,奶奶领着小孙女经市残联介绍辗转找到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对王某某的母亲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中心经对王某某的案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牛元草律师承办此案。 牛元草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整理,从2013年8月至2020年4月27日,王某某共住院45次,花费医疗费用合计509158.17元,扣除报销费用,自费医疗费用为123324.64元,其中不含孩子每日住院的护理费及伙食费用。经过细致周密的诉前准备,最终确定各诉讼主体,明确了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自2013年8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止共计17400元;二、请求被告给付王某某自2013年8月12日至2020年4月27日50%的医疗费即61662.32元;三、被告应每年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20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承办人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手机端吉林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11月13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与办案人及被告进行视频调解,约定2020年12月14日到丰满区家事法庭进行调解。牛律师参与了全程调解工作。因当事双方积怨较深,初一见面时情绪比较激动,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经调解员和牛律师的耐心劝解,双方得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谈。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王女士患有轻微的抑郁症,经济状况不好。经再三权衡,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和王某某患病急需费用的迫切需求,原告作出让步放弃部分治疗费用主张,同时牛律师为王某某日后治疗计,坚持被告必须按原告要求比例承担日后治疗费用,经过艰苦的谈判,双方最终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经调解后,双方同意按以下内容履行: 一、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自2013年8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止共计16500元; 二、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自2013年8月12日至2020年4月27日止共计15000元; 三、被告应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 四、原告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由被告及原告的父亲王先生各负担50%。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点评】

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离异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尤其对于患病未成年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为其成长提供健全法律保障始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受援人申请后对王某某一家人的处境深表关切、高度重视,为确保案件承办质量,中心在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团中指派合适律师承办该案。律师不负重托,首先几经波折查找被告下落,而后收集证据确定诉请金额,最后参与调解终于达成协议,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付出艰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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